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学会的科技评估工作,根据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仪器仪表行业科技活动涉及的学科及专业的多样性、技术集成的复杂性等特点,以及对科技评估工作适应性的要求,在总结以往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制订本工作条例(修订)。
第二条科技评估,系指由科技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技政策、科技计划、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发展领域、科技机构、科技人员以及与科技活动有关的行为之一,所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科技评估工作,主要是依靠与之相适应的、专业配套的、高素质的专家支持系统。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政府科技活动的科技评估、对企业或其它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科技活动的科技评估,本工作条例均适用。
第四条科技评估工作必须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保证科技评估工作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判断。
第二章评估的类型和范围
第五条政府行政机关、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凡属于仪器仪表科技范畴的,对科技活动的预测、决策、管理、监督和验收等,均可委托本学会的科技评估事务部进行评估。
第六条科技评估按科技活动的管理过程,一般可分为事前评估、事中评估、事后评估和跟踪评估四类:
(一)事前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实施之前,对实施该项活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进行的评估。
(二)事中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实施过程中,对该活动是否按照预定的目标、计划执行,并对未来的发展态势所进行的评估。评估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调整或修正目标及策略。
(三)事后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完成后,对科技活动的目标实现情况,以及科技活动的水平、效果和影响所进行的评估。
(四)跟踪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完成一段时间后的后效评估,重点评估科技活动的整体效果,以及政策执行、目标制定、计划管理等综合影响和经验,从而为后期的科技活动决策提供参考。
第七条评估工作的服务对象及业务范围
(一)本学会科技评估工作的行业对象,限于我国仪器仪表行业,评估的委托方,可以是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包括国营或民营企业/研究所、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自然人。
(二)本学会科技评估工作的业务范围包括:
1、受政府部门委托,就全国的或地方的关于仪器仪表产业发展科技政策的研究、制定和效果预测的评估;
2、对仪器仪表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与运营绩效的评估;
3、对仪器仪表科技项目的前期立项、中期实施、后期效果的评估;
4、对仪器仪表科技机构的综合实力和运营绩效的评估;
5、对仪器仪表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评估或鉴定;
6、对产业科技进步与运营绩效的评估;
7、对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科技投资行为及运营绩效的评估;
8、对科技人才资源的使用以及培养、充实规划的评估;
9、对其他与科技工作有关的活动的评估。
第三章评估工作的组织结构
第八条专职班子:本学会的科技评估业务,由内设的“科技评估事务部”负责评估的组织及日常工作的运作与管理。该部的专职人员10名,其专业结构包括工程技术、经济分析、管理、财务和计算机操作。此外,以合作方式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服务。
本学会的理事会及其秘书处,对科技评估工作予以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专家支持系统:由科研院所、大学、企业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科学家和技术专家、经济分析专家、企业管理专家及行业管理专家组成,参与科技评估的专家库的初期规模整合为三百人。其中:科学家(两院院士)和技术专家按专业大类分为六个子系统,包括:工业自动化仪表与控制系统;科学仪器主要包括分析仪器、光学仪器、试验机、大地测量仪器及实验室仪器;信息技术及电测仪器,主要包括电子测量和电工测量仪器;医疗仪器;其它各类测量仪器;仪器仪表相关传感器、元器件及材料。
第十条产品检测支持系统:以合作的方式,将原机械部建设的仪器仪表产品测试中心(12个),作为科技评估工作的产品检测支持系统。此外,同国家及省(市)计量院建立合作关系,委托其对法规规定的必须由其检测的产品或测量装置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前沿支持系统:由地方仪器仪表学会和专业分会构成仪器仪表评估工作的前沿支持系统(网络),负责对本地区或本专业系统的科技评估客户(委托方)的业务联络工作。其工作规范另行制订。
第四章评估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