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于近日发布通知,严禁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节目转播中插播广告。通知称,个别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节目过程中,插播商业广告,甚至是非法的医疗、药品游动字幕广告,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严肃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传输纪律,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广播电视社会公信力,令行禁止,坚决停止在转播和传输节目过程中插播任何商业广告。
通知全文:
广电总局关于严禁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节目转播中插播广告的通知
7月11日,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严禁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节目转播中插播广告的通知》,通知说,近来,个别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节目过程中,插播商业广告,甚至是非法的医疗、药品游动字幕广告,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严肃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传输纪律,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广播电视社会公信力,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总局17号令)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广告播放管理,坚决杜绝在转播、传输节目过程中插播广告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线电视网络机构等广播电视转播、传输机构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决贯彻执行总局17号令和其他相关规定,令行禁止,坚决停止在转播和传输节目过程中插播任何商业广告。
二、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有线电视网络机构转播、传输情况的监管,对违规问题,发现一起要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违规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机构,除对违规机构依法严肃查处外,还应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三、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