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上书证监会 要求督促长虹调查

四川证监局对长虹被举报虚增50亿元销售收入一案为期近两个月的调查,引起了举报人、四川长虹前员工范德均的不满。记者昨天了解到,范德均已经就此上书中国证监会,称四川证监局的调查方式“极不负责”,“很可能导致调查结果无法反映事件的真实情况”,因此他恳请作为上级机构的中国证监会督促此次调查,尽快给出一个与事实相符的初步调查结果。

据了解,范德均在本月16日曾应四川证监局之邀再次前往成都,也正是此次所获知的调查情况让他强烈不满,认为“按这样调查是不会有结果的”。

范德均的举报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长虹曾以22.5亿元虚假商业承兑汇票虚增了1998年的销售收入。据了解,四川证监局在长虹公司财务账上确实调查出有71张共计22.5亿的商业承兑汇票,这些汇票在1999年经银行托收承付到了长虹账上。但对于范德均质疑的这22.5亿元的货“究竟由谁、在什么地点提的货”的问题,调查人员表示长虹称这些彩电提货凭证因为5年的保存年限规定已经被销毁了。对此范德均表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这些凭证的保存期是15年,因此长虹的说法是靠不住的。范德均还表示,四川证监局完全可以通过银行查证出这22.5亿元资金的真实付款方和付款银行到底是谁。此外,他举报长虹虚假商业承兑汇票涉及到了另一家上市公司重庆百货,目前两家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严重不符,这说明至少有一家存在财务做假,那么四川证监局有义务进行调查说明。但范德均表示对方均回应称还没有调查。

范德均的另一项举报是长虹把1998年元月1日到31日20亿元左右的销售收入在1997年和1998年被重复计算,并曾对外公布了五份长虹的财务证据。但范德均介绍,四川证监局向他回应的调查结果是,在长虹找不到这五份官方证据原件,没有办法查证。这一回复也让范德均极为不满,认为这是调查方极不负责的表现,“难道没有原件或者四川长虹不提供原件我们的调查机关就不去调查?”

 

范德均昨天表示,尽管四川长虹提出了“相关人员调离”、“相关财务会计凭证不复存在”、“相关原件销毁和丢失”等理由,但四川证监局完全可以通过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取证的方式进行调查。“虽然说调查尚未结束,但是按照四川证监局目前的调查方式,很可能无法还原事实真相。”因此他决定上书中国证监会,要求对四川证监局的调查进行督促。范德均还透露,目前国税部门和公安部门也在就长虹22.5亿增值税发票问题进行调查,他认为三方最终的调查结果应该完全一致。

另据记者了解,范德均昨天下午已经将上书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材料发表在了自己专门开通的博客上。目前该博客已经成为范德均广泛散发对长虹举报材料并公布事件进展的重要媒介,开通一个半月以来,浏览量已经突破4500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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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2日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