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员工侵犯新太科技商业秘密

新太科技前员工许某、余某、黎某、朱某四人离职后,经简单修改源代码,对原公司在业内领先的ips系统进行改造,并安装给第三方使用牟利,造成新太公司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许某等四人均为技术工程师,都曾与新太公司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各项技术成果严格保密。而2005年5月,许某、余某等人以各自亲属的名义在北京市海淀区设立北京博安天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安天慧公司)。博安天慧公司成立后,经许某的安排,上述四人先后辞职离开新太公司,转到博安天慧公司工作。许某等4人将原公司ips系统进行简单改造,并交由博安天慧公司先后安装给新太公司的原客户(新太科技实施的是原客户的前期工程)使用,造成新太公司系统安装、维护工程结算利润损失441.6万元;其中,软件销售额损失198万元。

2009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许某、余某、黎某、朱某四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随后,四人均提起上诉。

2010年10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许某、余某、黎某、朱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被害单位商业秘密权利人新太公司许可,违反了与该公司所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条款,擅自利用、修改属于被害单位新太公司商业秘密的ips源代码制作软件,给被害单位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四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于许某等4人的定罪及有期徒刑。历时四年之久的一场知识产权保护战,新太公司赢得了最终的胜利。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太公司)前员工侵害新太科技商业机密案作出终审裁定,涉案的四人分别获三年三个月至四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不同金额罚款。

在高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今天,技术秘密越来越成为企业的生命线。近年来,由于员工离职流动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深圳华为公司商业秘密案、增城运豪商业秘密案,企业以及窃密员工都付出了极为沉重的代价。

新太科技、华为公司、增城运豪商业秘密侵权案例提醒我们:社会鼓励人才创业及合法有序流动,但是很多企业员工特别是技术人员对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意识还不强,原企业的技术成果是原企业的财产,不可以随意泄露或使用,一旦以身试法,将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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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2日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