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意见》,“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要件之一。《意见》明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集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有关专家认为,《意见》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作品被点击的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为打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腾讯游戏相关人士称,以往对于外挂,游戏厂商多以“非法经营”或者“侵犯著作权罪”等对侵权方提出诉讼,《意见》出台之后对于“网游私服外挂”的定罪量刑将更为直接明晰。“腾讯游戏旗下多款游戏长期遭受外挂私服困扰,虽然我们技术手段上有反外挂措施,此前打击外挂也取得一定成果,但此次《意见》更加直接明确地提出了定罪量刑标准。”该人士说。
可见的是,早在2004年,中国通过司法解释明确“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方式之一,但是对这种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存在不同认识。
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nasdaq:snda)新闻发言人也称,知识产权对于以创新为主的互联网企业来说尤为重要,“我们非常欢迎《意见》的出台,这将对盛大以后打击私服、外挂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部门早已加强对网络侵权的打击力度。
早在去年,文化部就宣布,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此次行动的重点任务就包括打击网络游戏“私服”、“外挂”。
此外,继清理了237家违规网络音乐网站之后,文化部10日又对《如果你是女孩》、《十八般武艺》等首批100件违规网络音乐产品进行集中清理,清理对象包括多家一线唱片公司的一线艺人。
打击网络游戏“私服”、“外挂”,今后将有法可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下称《意见》)昨日发布。国内各大网络游戏厂商对此纷纷表示欢迎,称《意见》将更有利于网游厂商今后打击外挂。
《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将被认定为“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