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申报tca(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溶剂淘汰项目的通知
为保护臭氧层,我国政府于1991年签署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向国际社会承诺中国将逐步淘汰破坏臭氧层的物质(英文名称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简称ods)。由于tca(又称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属于ods的一种,我国将逐步淘汰并于2010年1月1日前禁止中国企业使用tca溶剂。
为履行议定书,国家环保总局利用国际社会向中国提供的赠款,设立年度项目,对中国企业予以资金和技术支持,以帮助企业在2010年以前顺利淘汰tca溶剂。
凡符合下述资格要求,并将tca用于清洗、润滑、物料和稀释等生产或加工用途的企业均可向国家环保总局申报“中国2007年度tca溶剂淘汰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可正式参与该项目,并将根据①tca淘汰量;②企业中方控股比例;③淘汰补偿标准(19元/淘汰每公斤tca)获得赠款资助及技术支持。
其他项目申报程序等信息详见“中国2007年度tca溶剂淘汰项目”说明,或登陆“中国清洗行业淘汰ods行动网”(http://solvent.ozone.org.cn)查看。
企业资格要求:
1. 非外商独资;
2. 生产或加工的产品非100%出口;
3. ①曾使用tca溶剂,通过自行改造现已停止使用;②目前仍在使用tca溶剂;
4. 初次使用tca溶剂的时间不晚于2006年1月1日;
5. 未参加过清洗行业以往年度ods淘汰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