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和促进集成电路卡(以下简称ic卡)应用安全、可靠和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ic卡注册是指从事ic卡生产、发行和应用服务提供的机构,按照一定程序和要求,向国家ic卡注册管理机构申请,获得惟一注册标识号,并将其写入ic卡。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使用的ic卡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金卡办)是ic卡注册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建立ic卡注册编码体系,并制定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

  (二)组织实施ic卡注册;

  (三)监督、检查ic卡注册情况;

  (四)ic卡注册管理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在国家金卡办授权和领导下,国家ic卡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是实施ic卡注册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一)受理申请机构提出的注册申请;

  (二)依据本办法对申请机构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

  (三)对通过审核的机构分配注册标识号并颁发《集成电路卡注册证书》;

  (四)对注册编码体系进行日常维护,负责注册信息的出版、发布;

  (五)对口联系国际ic卡注册组织;

  (六)承担国家金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注册中心设在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

  

  第六条 凡从事以下业务的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申请注册标识号:

  (一)ic卡芯片提供机构应申请注册ic卡芯片提供机构标识号;

  (二)ic卡制造机构应申请注册ic卡制造机构标识号;

  (三)发行面向社会或行业使用的ic卡的发行机构应申请注册ic卡发行机构标识号;

  (四)提供面向社会或行业的ic卡应用服务的提供机构应申请注册ic卡应用服务提供机构标识号。

  已获得国际组织相应注册标识号的机构应在注册中心备案。

  第七条 申请ic卡芯片提供机构标识号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二)拥有芯片版权;

  (三)提供的ic卡芯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ic卡制造机构标识号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二)采用的ic卡芯片应有ic卡芯片提供机构标识号;

  (三)具有规模生产能力和完善的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

  (四)制造的ic卡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ic卡发行机构标识号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二)拟发行的ic卡应有ic卡芯片提供机构标识号和ic卡制造机构标识号;

  (三)经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ic卡应用服务提供机构标识号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二)具备提供所申请的ic卡应用服务的资格及能力;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时应向注册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册申请表;

  (二)本单位依法登记或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

  (三)满足第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文件;

  (四)申请注册ic卡发行机构标识号时应提交发卡实施计划、应用服务提供机构名称;

  (五)申请注册ic卡应用服务提供机构标识号时应提交所提供的应用服务的说明;

  (六)注册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者将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要求的有关文件,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送达等方式提交注册中心,提出注册申请。

  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提供的申请文件应在随后20日内以邮寄或送达的方式将申请文件提交注册中心。

  

  第十三条 注册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对注册申请进行审核。若审核通过,由注册中心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分配给相应注册标识号并颁发《集成电路卡注册证书》。若审核未通过,注册中心不予注册并将拒绝注册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第十四条 ic卡注册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不受理预留注册标识号的请求。

  第十五条 注册机构应在获得注册标识号后的6个月内将注册标识号的写入位置和读出方式报注册中心备案,并在12个月内使用。

  第十六条 注册标识号应按规定写入ic卡芯片中:

  (一)对带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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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3日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