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29号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税控收款机应用推广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与规范税控收款机产品的生产与市场管理,保障和监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申请、受理、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认定和发布,并对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税控收款机产品,包括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税控ic卡、税控打印机和金融税控收款机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税控收款机,是指具有税控功能,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递,实现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收款机。

  本办法所称税控器,是指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配合下实现税控功能的,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装置。

  本办法所称税控ic卡,是指具有安全功能并增加了税控专用命令的带有微处理器的税控卡、用户卡和税务管理卡等ic卡。

  本办法所称税控打印机,是指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宿主)的配合下实现税控功能的,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打印机。

  本办法所称金融税控收款机,是指具有银行卡受理和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资质,是指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研发能力、工艺装备、生产能力、产品情况、销售网络、服务能力、人员素质、安全制度、管理水平、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六条 税控收款机产品实行生产企业资质审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序列号管理制度。

  从事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向信息产业部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经信息产业部审查合格的,颁发《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第七条 通过资质审查的企业,可以向国家质检部门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 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电子信息产品设计生产维修服务能力,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完备的研发条件、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有品牌产品;

  (四)具备合理的专业人员构成,从事所申请产品研发及相应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在职人数的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拥有固定生产场所和完整生产线,所申报产品的年生产能力达到三十万台(ic卡企业年生产能力应达到一千万张)以上;

  (六)具有相关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维修服务经验,至少在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拥有覆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销售及服务网络;

  (七)经营业绩良好,在申请的前二年无亏损;

  (八)管理规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产品管理要求,有健全的保证产品生产和安全的规章制度、保障措施以及相应设施;

  (九)产权明晰,资信良好,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记录。
  第九条 申请企业根据所申请的产品,向信息产业部提供下列材料(应是中文,并附光盘):

  (一)《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介绍以及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主要人员的情况;

  (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相关材料;

  (五)设计、生产、检验等用软件、设备、仪器的清单与证明;

  (六)办公、试验、生产用房及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有关产品的设计、工艺、检验以及生产能力和试点应用情况的说明材料;

  (八)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生产定型检验报告以及产品安全性检验报告复印件(申请生产或制作税控ic卡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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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3日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