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电子产品生产单位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努力生产优质产品,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扩大出口的需要,根据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电子产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电子优质产品的分级,分类:
1.电子优质产品分为国家优质产品(简称国优产品),部优质产品(简称部优产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优质产品(简稍v省、市优产品)。
2.国优产品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评选推荐,由国家优质产品审定机构审定批准。
3.部优产品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评审。
4.省、市优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
5.电子优质产品分两大类:
民用电子优质产品:包括投资类、消费类电子产品和军民通用以民为主的电子产品;电子产品专用的商品化的另部件、原材料。
军用电子优质产品:包括常规军品,尖端军品及'七专'产品。
第三条电子优质产品评审工作由部质量安全司负责(其中军工产品由部军工司归口负责),下设优质产品评审办公室(简称'评优办')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创优规划及年度计划;
2.组织实施部下达的创优计划;
3.组织各专业评审组对优质产品申报资料进行评审;
4.发布优质产品的预评项目,征求用户意见。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子产品的创优主作。其主要职责是:
1.向本地区电子产品生产单位宣传创优工作的文件及要求,指导、督促创优单位的创优工作,检查其创优措施及攻关情况和取得的效果,提高创优计划的实现率;
2.按电子优质产品评审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本地区创优单位申报的创优计划进行审查,并汇总报部;
3.按电子优质产品评审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本地区创优单位申报的创优资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的项目报部;
4.负责组织对本地区电子优质产品的复查、管理及部优产品接转的审查、申报。
第五条创优标准评价单位负责对民用创优产品的现行企业标准水平进行评价。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电子优质产品评审实施细则的要求和规定,按期完成创优单位委托的创优产品的企业标准审查评价工作;
2.标准评价工作要严肃、认真、科学、准确、公正。审查的评价结论要明确,并对其审查评价结论负责;
3.对申请创优标准评价的单位要热情帮助指导,协助创优单位做好标准评价工作;
4.对创优单位提供的有关标准文件资料保密,不得向外扩散,保护申请单位的权益。
第六条创优产品的质量检测单位负责对创优产品的质量检测评价。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审查通过的创优电子产品的企业标准和有关电子产品创优技术要求对创优产品进行检测评价;
2.各检测单位对创优产品的质量检测必须科学、公正、准确,并对检测结果和评价意见负责。严禁御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视情节,严肃处理;
3.各检测单位对创优单位的检测数据应保密,待检测工作全部结束后,将检测报告及评价意见及时通知创优单位?评价意见分送有关主管部门,并汇总报部;
4.对创优单位的测试样品,在试验结果确认后,一律由创优单位取回自行处理,检测单位不得留下或处理。
第七条优质产品评审组负责对创优资料进行评审。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优质产品的条件及要求对创优电子产品的创优资料进行评审;
2.按要求在优质产品评审表中填写评审组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3.经评审,对不符合优质产品条件的产品应填写评审意见表,说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方向;
4.评审意见应公正、准确,坚持原则。严禁饲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第二章评优条件
第八条民用电子优质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部优条件:
(1)产品已鉴定定型,批量生产,产品安全可靠,质量稳定;
(2)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具有相当的产值产量(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中的规定);
(3)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达到近期国际同类产品标准的水平;有内控指标;
(4)在近两年行评中获一等奖或成绩优秀奖,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创优标准;
(5)在等级品评定中达到优等品指标;
(6)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与可靠性工程管理,有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具备保证生产优质产品的先进生产手段和检测手段;
(7)产品可靠性试验数据或现场统计数据符合创优规定要求;
(8)实行生产许可证范围的产品,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
(9)已获三级以上的计量合格证书;
(10)产品的国产化程度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生产资料类电子产品,其进口零部件价格不超过全套进口价格的30%;
消费类电子产品,其进口零部件价格不超过全套进口价格的15%;
特殊产品国产化要求和关键零部件国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