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此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中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截至2017年末,符合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获得部分所得税减免。《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去年国务院曾专门发文,明确要继续完善财税等激励措施,引导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发展。此次两部门发布《通知》,明确了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