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共享产业”的黑手

david lammy

mandelson

 

我们现在还无法想象,有一天当我们用mp4看网上下载的影片,以此打发地铁上的无聊时间时,身边的人可能会拍拍我们的肩膀说,“嗨,兄弟,你犯法了”。但实际上,我们确实干着一件并不光彩的事情。

消费者:模糊的“非法上传”概念

上个月在英国召开的“创意与经济国际交流会议”上,英国高等教育与知识产权部大臣david lammy发表了关于“非法上传”的主题演讲。在演讲中,david开篇就提到,“我希望人们能够明确知道,在这个数字时代,做什么是违法的”。

目前,关于非法上传的界定对于公众来说还比较模糊。而如果单从“复制”的角度来讲,这本来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一直以来,在创作与“复制”之间就有着很微妙的关系,像david所说,“复制这件事从艺术一出现就已经开始了。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式上有所变化,但本质还是一样的。比如,那些知名的画家在一开始的时候总是靠临摹起家,成名后才得到人们的厚爱。这就应验了毕加索这样一句话,‘好的艺术家复制,伟大的艺术大师窃取’”。所以我们在当下这个时代很容易就会忽略,大部分我们所做的“复制”,其实背后装载的东西要比我们想象的更加复杂。

“如果你家有一个4岁的小孩子,他有一张非常喜欢的dvd光碟,为了防止有一天他淘气把光碟弄坏了,你就重新刻录了一盘留起来;为了活跃家庭聚会的气氛,你从网上下载一些好玩的视频,在聚会的现场播放;一位乡村画家日复一日地临摹一幅尚在版权期内的名画,这些,算不算是违法的?除非是专门从事版权纠纷方面的律师,不然我想普通人是很难做出正确的区分。”而david也在演讲中明确提出,“我希望看到这种为个人应用有限的复制是被允许的而不是被阻止”。

渠道的自由不等于渠道的免费

互联网这一渠道的日益通畅让我们的工作更加便捷,生活中也多了更多的乐趣。这个自由膨胀的虚拟世界,在让用户享受自由的同时也面临着随自由而来的系列问题。我们越来越多提到的就包括“非法上传”这样的敏感话题。

“渠道的自由不等于渠道的免费。”david在谈到渠道门槛越来越低带来的非法上传问题时表示,“如果我们希望在这个虚拟世界里得到彼此之间的尊重,这个世界就应该是一个“付费消费者”的时代。这将使整个事情在经济上首先得到认可,并且为资本的未来增长提供空间,这样一来,无论从商业还是从下一步发展的角度讲都是更加合理的”。

“我们希望让消费者能继续获得他们所需要的作品,而这当然必须是以我们成功抑制了非法上传为前提的。从国家层面来讲,这就需要英国继续鼓励支持更广泛的科学技术创新,并且为版权作品改进渠道,同时让消费者从意识上主动与非法上传保持距离。这将是一个长期而且艰巨的任务。”

被科技甩在身后的版权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网络盗版行为正逐渐转向不易追查的网络、站点。由于通过网络可以追查到利用p2p这种共享方式上传文件的始作俑者,因此一些网民逐渐转向利用专门的文件存储网站上传共享文件供他人下载。这种共享方式使得追查文件上传源头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我们知道整个创意产业和政府部门一直都试图赶上这个高速发展的数字化世界,但是很明显我们做得还不够,我们没能超前一步。而且更多时候我们做得太有限,太迟了。我认为,除非我们能够跟上这个飞速变化的世界,不然我们时刻都将处在失去政府对版权事务主导位置的危险之中。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现在我们必须决定,如何能在未来这个数字世界从科技角度获得权威。”david的观点表明了很多国家政府部门对于非法上传等网络侵权行为无能为力的现状。

“有人告诉我,在互联网面前,智力与财力都有着终极界限,其实也就是在说,关于非法上传和下载,我们很难掌控。但我想这是不对的,我和亚马逊、苹果、谷歌,还有一些硬件及电信公司都探讨过,这些商业环节都非常愿意为顾客提供更好的服务,所以我觉得应该有一个管理者出面负责这个问题。但是近6个月以来的经验告诉我,这其中有太多的事情需要我们去学习。版权的维护者做这样一个系统的工作实在太复杂。这个系统需要有持续性的影响力,这是非常难的。而在工作中我也越来越明显地感受到,我不愿意看到在英国或是这个世界其他的什么地方版权的问题被落在科技后面太远,这样一来再做什么也都于事无补了。”

靠一家之力难以得到规范

2008年10月,英国政府、英国六大网络服务提供商和英国唱片业协会、电影协会共同签署了一项具有突破性意义的谅解备忘录,旨在2-3年内将网络用户通过p2p的方式非法交换或共享文件的行为降至最低程度,同时改变网络用户对侵犯数字化版权行为的态度。

根据该谅解备忘录,网络内容提供商和服务提供商将协同合作,按照英国电信办公室的行业实务守则的证据标准,查明网络上的非法上传和下载行为、非法复制或触犯刑事法律的侵权行为,对违法的共享网络文件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

此外,协议各签署方表示,他们将尝试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使网络用户认识到版权的价值以及停止未经版权人授权或许可而非法网上共享文件是侵犯版权行为的必要性。

像这样的谅解备忘录明确了政府和行业内部对于非法上传的态度,同时也对其他国家起到了借鉴意义。

david在演讲中提到,“很多人会说,我们所上传的内容可能不属于我们所有,但做什么和怎么做是我们的自由,这种说法并不成立。这些内容一旦上传就变成了国际化的东西,因此解决的方式也应该依托于国际”。

“从我们自身出发所能做的并不多。更多政策的制定还应该在整个欧洲的层面执行。没有欧洲其他国家的一致同意要想取得明显的进步是非常困难的。每当谈到相关版权事宜的时候,在欧洲,英国总不能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支持,我希望在今后英国能在欧洲版权事务上起到更大的作用。在对待非法上传这件事情上,我们都要去寻找新的办法,使得合法的内容保持吸引力,这样才能影响非法内容的地位。为了做到这样,我们也应该确认现有的版权体系受到了广泛支持而且是正确的。”

建立规则体系是当务之急

近日,英国商务部大臣曼德尔森(mandelson)提议,为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准备通过立法禁止网民下载或上传盗版文件。在这项法律施行后,即使网民没有进行在线下载或者是上传盗版文件,也会被禁止链接一些拥有盗版题材的在线音视频网站。

在英国,每年在互联网络上进行盗版音视频交易的数额达到数百万英镑。英国不少一线娱乐明星对这项提议表示赞同。但是,英国宽带用户对此表示强烈反对。曼德尔森说:“显然,立法禁止盗版音视频文件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会激起各方的强烈反响。但是,知识产权一直都是困扰互联网行业的大问题,我提议的这个立法方案就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在今天这个数字时代,数码意味着快捷、意味着廉价、意味着完全精准的记录,最重要的是除了硬件的配备,在其他方面我们的花费几乎是零。这样也就决定了很多时候我们获得信息和产品的方式已经改变,在互联网上,这就意味着你可以分享,或者说帮助自己还有网络上的陌生人提供快捷的不用付费的方式得到文件。当我们逐渐习惯了这样的获得方式时,却往往意识不到这其中的不合理性。

david在谈到非法上传给版权所有者带来的影响时表示,“我希望在这个世界,版权所有者能得到他们应得的报偿。这是太正常不过的了,有谁会希望去工作却没有报酬呢?我希望在这个世界,当我的孩子在上网时不需要像一个版权律师一样仔细思量什么是他们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我希望看到这个网络世界变得透明、公平、奖罚分明起来。这不只是一个人的事情,是关乎广泛的大众认知的事情。在这里,规则要比隐性的东西管用,因为规则是公平的。

屈学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宋建武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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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立法执法要从国情出发

目前我国有版权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规定了要对以盈利为目的的非法上传行为进行处罚,但至今未发生一起因非法上传而被处罚的案例。没有处罚的真正原因在于我国尚缺乏执法力量。

我国在版权犯罪立案方面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不同,我国对犯罪是既定性又定量。在我国犯诈骗罪、贪污罪的定性都有数额的要求。目前我国法律界人士还在研究要提高贪污罪定性的起点。目前还在实行数年前制定的判定贪污罪的具体数额,而随着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判定罪刑的数额应当有所提升。这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不同。西方国家对犯罪只定性不定量,即使贪污1块钱,甚至一片面包,都将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屈学武告诉记者,在我国法律学者与西方学者交流时,对方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他们即使是盗窃一片面包也应定性为犯罪,而在中国为何不做这样的认定?

屈学武认为,我国在制定法律时是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美国的政治经济体系较平衡,贫富差距不大,且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刑事司法区,各个区都有自已的刑事法律体系和宪法体系,这就意味着他们的司法实效性很高。而在我国,政治经济体系极不平衡,贫富差距较大,如果对一个富翁进行1万元的处罚或许就像“挠痒痒”,对其没有丝毫影响;而对于月收入只有几百元的低收入人群来说,对他们处以1万元的罚款或许会让他们倾家荡产。

中国的人口要比美国多10亿之多,而美国的土地有效使用面积又是我国的2倍,我国实行单统的刑罚。如果我们没有一个金额的上限,将盗窃一片面包也定性为犯罪的话,那么我国的司法机构每天都要忙于“芝麻案件”了。再加上我国人口众多,办案的实效性就相对降低,同时更加影响办案的权威性。目前我国很多学者呼吁要向西方国家学习,对互联网上的非法上传者要按照“只定性不定量”的原则给予处罚,但屈学武认为这种观点在我国是根本不可行的。她建议我国在版权保护的法律执行方面应加大对盈利行为的处罚力度。

中国的香港只有一个城市,相对政治经济水平较高,香港要制法相对容易。而内地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我们在对非法上传方面进行立法具有一定难度。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的刑罚主要针对案发率较高的行为,案发率不高的案件则可以通过民法、行政法给予处罚。刑法过剩对于一个国家的公民而言并非好事,这样将缩小公民的自由空间。屈学武认为社会刑罚只保留在维持社会基本稳定的状态足已。我国著名学者也曾提出“国家适当宽松的法律能够产生亲和力”的观点。一个国家的刑法过多并不能证明其社会稳定,刑法不是万能的。

今后,为了能够有效保护原创的利益,屈学武建议我国的网络管制要更加严格,有关的行政法、民法能够到位地实行有关法律。这样既能够使版权得到保护,同时也保证了我国公民的自由空间。

我国版权保护要逐步完善

我国在版权保护方面执行尺度相对宽松。国家版权局不久前下发了文件,要逐步收紧版权标准化或版权控制的尺度。如过去很多图书馆复印书籍都是被允许的,有很多图书馆直接提供此类服务,但按照国家版权局的新规定,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因此逐步收紧版权执法标准将是全球化趋势。香港将非法上传直接入罪且加以刑罚,其做法在国际上可称为首创。目前国际上尚无这么高的处罚力度。

现代社会的财富越来越多的由知识财富构成,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互联网上传别人拥有知识版权的知识和信息,其性质等同于盗窃他人的物质资产。由于整个社会的财富构成越来越知识化,在这样的趋势下,香港当局的做法合情合理。由于香港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将对内地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对非法上传给予刑事处罚是版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但目前我们还缺乏典型案例。历史是通过重大事件去书写的,事件推动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或许将在未来某一天某个版权人站出来起诉某个非法上传者,此时或许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揭开在版权保护方面的立法诉讼序幕。

日前发生的谷歌案件的本质也是在非法上传。谷歌在未经中国著作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510位权利人的著作进行扫描并放入其数字图书馆供读者观看,严重侵犯中国作家的权益。香港条例的修订将对内地在版权保护方面的舆论声音产生外在影响。

真正解决非法上传应是一把“双刃剑”。非法上传是在保护原创的权益,如果版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则会损失原创的利益,从而会阻碍社会的整体发展。但从另外的角度来看,非法上传的行为的确为公众带来了方便之处。如果我国对非法上传给予过于严格的管理,将会影响知识的普及及应用。尤其是在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的群体。他们获得信息的渠道相对狭窄,因此宋建武建议我国如要版权保护方面立法或执法,应把握好尺度,建议逐渐收紧政策为宜。如果执法过严过苛,则容易产生负面影响,或将知识束之高阁,不能发挥知识普及的真正作用。宋建武认为我国要在保护原创,向立法的方向迈进,但步伐要逐步迈进,逐步收紧对版权保护的各项规定。

相关链接

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根据新发布的第二十四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报告显示,截至今年6月30日,中国网民的总数已达3.38亿人。在互联网日渐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今天,网络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但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日益普及,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信息拥有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格局,同时也引发了版权拥有者与网络技术产业之间的激烈冲突。

当今,因科学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人对其权利课题所带来的使用和传播渠道的难以控制性,导致著作权领域纠纷越来越复杂,随着著作权领域的不断拓宽,各地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案件大量上升。

据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地方法院共收录224606件,比上年增加36.52%,其中著作权案件10951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44.8%。比2007年增长50.78%,而涉及网络的著作权又占了著作权案件的40%以上。在目前的网络环境下,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及搜索引擎等网络产物的蓬勃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近日,香港为打击电子世界侵权行为,香港特区政府建议修订《版权条例》,日后市民以任何电子方式向公众传播版权作品,包括上载音乐、电影及电视剧到网上等,均可被列为刑事罪,最高刑罚是入狱4年及每件作品罚款5万元。特区政府消息人士说,修例是针对严重及大规模的侵权行动,刑责也主要集中于上载者,不会针对下载者。特区政府计划于明年下半年把有关修订条例草案交立法会审议。

香港法律条例的修订,是否会对我们产生一定的影响?内地是否也会为了版权保护,从立法、执法方面给予更大的力度?

案例

美国:将严惩网络侵权 非法上传可判3年监禁

2005年,美国规定对通过点对点传输而侵犯“将用于商业发行”的版权作品者,提高约40%的监禁判决比例。条例的一项调整是:法官有权“评估”共享文件的数量以确定合理的罚款或监禁判决。另一项调整是对“上载”的定义,明确规定仅限拥有版权的共享文件可供下载,诸如kazaa和bearshare之类的文件交换程序都可被视为非法散布。

此项法案受到了包括美国电影协会及美国唱片行业协会在内的主流媒体组织的一致支持。根据法案,最高罚款金额将增加到25万美元,而最长的监禁时间可达3年,不管对未正式发布文件的下载行为是否发生。

依照美国的审判指导方针,对上载侵权文件行为的判决基准是12个月,而对非商业性的侵权可减为10个月。美国判决委员会的应急条例在这一基准上增加了两点,对无前科的罪犯,监禁从6-12个月调整为10-12个月。

日本:因非法上传游戏《dq9》 两男子遭逮捕

据日本消息称,两名男子因在日本地区网络上传了包括《勇者斗恶龙9:星空的守护者》在内的多款nds软件在内,先后于9月28日和9月30日遭到当地警方的逮捕。其中一人非法上传了16款游戏,另外一人则上传了227款游戏。

据警方介绍,两男子均利用了文件共享软件“share”进行上传。另外一方面,由于share具有将下载来的软件同时进行原封不动地上传,因此下载者也有可能成为上传者。换句话说,在这个情况下使用了share或者其他p2p软件下载了游戏同时进行上传的话,同样也有可能触犯法律。

当地部门表示,警方于7月12日发现了两名嫌疑犯上传的记录,根据记录显示,因两人一天24小时内的非法上传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可达1300万日元,累计起来的损失将可能达到将近9亿多日元。

目前日本当局确认,于2010年1月开始,当地得到修正的新著作权保护法规定,下载盗版软件也将犯法。

中国:谷歌侵权案赔偿金额尚待确定

谷歌侵犯中国著作人权益,擅自将中国文学家作品进行扫描并上传至网络,这一侵权行为作为典型的非法上传案例将世界的目光聚焦到了中国。上周五,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谷歌公司进行了第二轮会谈,为期4个半小时的会议,在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张洪波眼中,成功地为中国著作权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谷歌图书搜索战略合作部亚太区首席代表艾瑞克·哈特曼代表谷歌表示,将在12月提供数字图书馆扫描的中国作家作品清单。但对于“认错”问题,谷歌仍表示,按照美国版权法此举并不侵权,并称措词上不是“赔偿”而应该是“支付”。

 

对于谷歌非法上传案,张洪波表示,中国希望谷歌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承认侵权并赔礼道歉,同时支付中国著作权人创造性劳动应得到合理回报。对此前的扫描收录行为进行赔偿,并决定以后会不会使用这些图书,如果使用,就应就分成方式进行详细协商,并提供监督保障机制,保证分成得到实现。

张洪波坦言,与谷歌谈具体赔偿数额还为时尚早。只有谷歌承认侵权,问题进入实际解决程序后,“文著协”才会派谈判代表,在详细测算研究的基础上与谷歌协商。

目前,文著协希望并始终致力于让中国优秀文化通过合理建立起的数字图书馆在全球范围内传播,但这种传播一定要建立在法律框架内,文著协反对任何形式的侵权和盗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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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3日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