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正式实施

 新“消法”规定: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无疑是新“消法”的一大亮 点,就是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按照国际惯例,这七日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为了平衡 经营者的利益,法规也限定了4种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

  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 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 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权的有力武器,《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催生和强化了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 护意识,标志着我国以消费者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民主化迈出了一大步。

新“消法”首次将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确认为经营者的一项义务。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明示收集、使 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新“消法”还针 对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商业信息的发送限制等,对于保护 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2014 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对于广大消费者无疑是一个好消息,预示着我国针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障更进一步;而对于企业与厂家来说, 也是一个去除杂草,修葺栈道的好机会。针对家电行业,特别是电商,新法更是明确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新《消法》中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对家电等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首次引入“举证责任倒置”,6个月内出现瑕疵,由商家承担举证责任来“自证清白”。

  “鉴定难”问题在家电消费纠纷中非常突出。按照国家三包规定,家电产品如果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厂家应为消费者提供退换货的服 务。抛开费用较高、渠道难找等问题不谈,最主要的是消费者很难举证证明产品的瑕疵所在。而事实上,卖家对自己产品瑕疵却比较清楚。新《消法》实行举证责任 倒置,消费者提起诉讼后,经营者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没有质量问题的、损害是由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让消费者在 维权时也许可以松一口气了。但是,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还应该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能够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 议的上述商品或者服务,以及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

  《消法》第44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 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 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的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但另一方 面,由于卖家众多,网购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买卖自由,双方自愿,要求网购平台进行直接监管也是不现实的。为此,此次修改后的《消法》对网购平台的 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且对于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http://dejingyuan.51dz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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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3日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