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子市场质量管理新规定:商品召回前先赔付

北京专营电子产品的市场质量管理将走向规范化。记者15日获悉在海淀试行多年的《电子市场质量管理通用规范》,已被批准为北京市地方标准,将于4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

 《电子市场质量管理通用规范》对北京电子市场的质量组织和职责、质量承诺、商户销售产品中的质量管理、接待顾客投诉调解纠纷以及售后服务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一地方标准,北京电子市场商户不得销售以下商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的商品;未标注产品标准的商品;对列入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内而厂家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所生产的产品;无入网许可证的商品;尚未取得ccc认证的产品;盗版电子产品;未取得国家管理部门销售许可证而销售的卫星电视接收设备。

 标准要求,各商户在销售商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有关服务的真实信息,不诱导和误导消费者;各商户销售的商品,应如实标明商品的名称、价格;应向消费者提供所售商品的有效凭证;有效发货票应注明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商户印章、金额等;各商户应根据三包规定,承担三包责任;负责给消费者更换或修理的商品应是质量合格的商品;应回收国家公示召回商品,并实行先行赔付制。

这一标准还规定,作为电子市场的管理者,应每月组织一次质量公示。质量公示内容为:与电子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情况和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国家公示的召回产品;连续两次抽检合格的商户、6个月无质量投诉的商户;两次抽检不合格的商户。此外,还应组织建立商户的质量诚信档案,列出违规商户和诚信良好的商户名单,对违反质量承诺的商户,应劝其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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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3日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