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强电子世界网独家报道) 在本网刊出《暗访纪实:李鬼横行中关村 假cpu散热器产自地下》系列报道后,不断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读者来信。在信中他们向我们的编辑哭述了不同的受骗经历,在我们进行整理分析后遗憾发现大伙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地保护。因此,我们再次请出了广东国扬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闻毅女士,请她依据本案例,诠释如何有效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闻律师以受害人钳志林为例,对该事件做出的法律解析。
闻律师:钳志林所购买的cpu被烧毁的索赔纠纷,在销售商与生产者间被推来推去,原因在于钳志林自觉不自觉地被引导到其所购买的cpu被烧毁的责任的认定上来,甚至到了钳志林必须先证明所购买的cpu不是自己使用不当而发生烧毁事件之地步。
作为消费者首先应当知道法律法规赋予了自己哪些权利,从而依法行使索赔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索。”据此,钳志林可以直接向销售商协商索赔。如果钳志林与销售商的索赔不能达成一致,钳志林可根据上述法律第三十四条规定,选择下列任一途径处理:
一、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二、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工商行政管理所等);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为销售者也应当清楚自己的销售责任,在发生消费者索赔事件时,能正确判断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使问题得到及时的解决。否则,有可能发生“赔了夫人又折兵”之结果。
根据本案情况,与销售者有关的权利义务部分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如下条款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如下:
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参照《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销售者的责任就更为直接明确。该规定第三条直接表述为: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此微型计算机商品系指:列入该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主板、cpu、内存、硬盘驱动器、电源、显卡等均列入了《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之中。
关注身边事,华强电子世界网欢迎读者朋友给我们来电、来信,讲述您自己的故事。我们将继续请闻律师为大家做法律解答。
您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与闻律师联系,email:wen@lawyerwen.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