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合监管方面,英国最为彻底和典型,从ofcom部门分类和部门职责中,基本看不出广电和电信分块管理的痕迹。
一、英国三网融合体制与政策
1.英国三网融合体制
为了适应新的融合管制环境,英国政府在2003年推出了新的《通信法》,并依据通信法成立了融合的管制机构—ofcom(电信管理局、无线电通信管理局、独立电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局、播放标准委员会五个机构融合),全面负责英国电信、电视和无线电的监管。 ofcom在成立和组建过程中,高度重视新机构的整体性,彻底打破了信息领域中存在的各种壁垒,使技术和业务进一步融合。
根据《2003年通信法》,ofcom既不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也不是民间组织。ofcom直接对议会专门委员会(该议会专门委员会同时负责英国贸工部和文化、媒体与体育部的有关事务)负责,而不需对内阁大臣或政府部长负责。财务上,ofcom只接收国家审计办公室的审计和监督。这样使ofcom独立于政治,具有高度透明和延续性。英国政府无权干涉ofcom的监管工作,仅在有关无线电频谱的国际事务中,ofcom需要与英国贸工部一起,处理有关事务。如出席有关无线电国际大会。
总裁和五个分部执行官都是ofcom董事会委员。ofcom分为六大块:内容标准分部、技术标准和频谱分部、战略市场发展分部、组织计划发展分部、频谱政策分部、竞争市场分部。从部门分类和部门职责中,基本看不出广电和电信分块管理的痕迹。另外,对于一些具体事务,需要两个或几个部门配合实施,例如技术标准和频谱政策分部需要配合实施对频谱的管理。在网络管理方面,广播电视和电信网络都视为统一的电子通信网络。在内容管理方面,ofcom董事会中的内容委员会负责广播内容监管、媒体教育,并就同时涉及内容/文化方面和经济/产业方面的广播事务,向董事会提供咨询。
2.英国三网融合政策
(1)确立网络与技术中立原则
与欧盟、美国等其他国家和地区一样,英国允许运营商自行选择相应的网络传播内容。欧盟监管框架指令认为,无需考虑传播内容的种类,而将“电子通信网”定义为“广播与电视网以及有线电视网、卫星网络、固定(电路交换和分组交换)网络及互联网、移动地面网和电缆系统在内的电磁手段传输信号的其他资源”。基于这一要求,英国、法国、德国等欧盟国家都已经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律。但是,至于对网络如何监管,一开始就有争论,主要集中在向新运营商提供接入电话网络设施的必要性以及互联网业务提供商接入有线电信网络设施的能力上。欧盟选择了与美国不完全一样的道路。直到2000年12月,非捆绑才在欧洲强制执行,但主要用来促进宽带互联网业务(dsl)而不是语音业务的竞争。
(2)业务上允许双向进入
英国立法明确规定准许传统广电和电信双向进入,同时对电信业采取竞争开放监管办法,对广电业的准入相对严格一些。根据英国《2003年通信法》对于经营电信业务实行一般授权制,申请电信业务不需要许可证,而经营广播电视业务需要许可证。对融合性业务形态,广电企业和电信企业都可以经营。
3.英国内容和文化安全管制
《2003年通信法》规定ofcom的内容和文化安全管制职责包括:为广大观众不受冒犯性或有害内容侵害实施足够保护和为广大观众不受不公平或破坏隐私内容侵扰实施足够保护。实际上,是将原来的《广播电视法》中规定的内容监管职能转移至ofcom实施。ofcom董事会中设有内容委员会,负责广播电视内容管制。内容委员会根据授权负责广播内容监管、媒体教育,并就同时涉及内容/文化方面和经济/产业方面的广播事务,向董事会提供咨询。
英国对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内容和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实行不同程度的监管,对于互联网上的内容监管较为宽松,而对于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管。除了传统的内容管理之外,英国还非常重视视听内容管理。
但是,对于融合性业务的内容监管则相对复杂一些。主要原因在于虽然《2003年通信法》中规定了ofcom对广播内容的监管职责,但是对于通过互联网和3g移动电话分发传输的内容,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对iptv、手机电视等融合性业务理解不同则会产生不同的监管后果。可以确定的一点是,ofcom的技术人员认为,dvb-h移动电视标准可定义为广播电视。
二、英国三网融合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