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蝶软件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 被判赔偿6万元

     兰州金蝶软件起诉金蝶软件(中国)“虚假广告宣传”一案于4月10日做出终审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驳回金蝶软件(中国)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一审判决,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提供的k/8软件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给兰州金蝶软件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需赔偿兰州金蝶软件6万元,并承担4214元诉讼费。
       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2001年9月11日,金蝶软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后改名为金蝶软件(中国),股权不变)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投资,成立兰州金蝶软件公司,后者成为金蝶软件的产品销售商。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查明:被告向原告寄送了人事部人事信息中心“关于推荐使用金蝶k/3人力资源系统的函”(简称推荐函),该函称称软件支持“oracle等大型数据库”,但在客户使用中发现,该软件并不支持oracle等大型数据库。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做出判决,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4212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此次案件的争议点之一在于金蝶软件(中国)提供的宣传资料与实际不符。据搜狐it了解,k/8产品在宣传时,的确宣称支持oracle数据库;但后来由于产品架构的调整,不再提供这一功能,并曾通知代理商。对于一审判决,被告金蝶软件(中国)不服,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据《兰州晨报》报道,法院已经于4月10日驳回金蝶软件(中国)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兰州金蝶软件还将起诉提供“推荐函”的人事部人事信息中心,目前正在准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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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3日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