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

  -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出口企业,尤其是“两高一资”出口企业的环境监督力度,集中力量对有出口产品的排污企业开展一次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加强对此类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建立出口企业的环境执法档案数据库管理,实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整改的动态管理,并率先在冶金、化工、水泥、纺织、轻工等顺差规模大、增长快、环境问题突出的行业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

  - 各级商务部门在出口环节配合环保部门执法,对查处属实的环境违法企业,按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在整改完成前,暂停受理其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申请,停止加工贸易合同审批,限制参加全国性、区域性出口商品交易会、博览会等,对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1至3年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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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4日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