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标识标准》表1最下方通栏括号中的内容不是企业填写表格时的通用要求,生产者或进口者在使用时可以将括号及其中的内容替换为与实际情况相对应的描述。由于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既可能包括企业经过努力可以实现替代或减量化的,又包括目前由于技术或经济的原因暂时无法实现替代或减量化的,设置括号的目的是允许企业进一步说明,以区别两类不同情况。
环保标识的期限和范围
问:《标识标准》要求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含量的标识应对应到部件,请问产品的部件应如何划分?
答:部件是一个产品中由多个元器件组成的、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元器件组合。产品部件的划分由企业自行规定,只要符合行业惯例并覆盖整个产品即可。由于电子信息产品种类繁多,不可能一一列举。
问:企业自行制定环保使用期限有困难,是否有可以参照的通则?
答:目前“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工作组”组建了一个新的项目组,其目标就是研究制定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通用要求。该项目组正在制定《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该通则为指导性文件,预计可以在2007年3月1日《管理办法》实施前出台。
问:如果同一产品中不同零部件单元的环保使用年限不一致,作为整机的环保使用年限应该怎么定义?
答:根据“木桶原理”,整机的环保使用期限应以最差单元的值为准。
问:《标识标准》中提到的“环保使用期限内的使用条件”、“配套件特别标识”等指的是什么?
答:不同使用条件下,同一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可能不同,所以,生产者或进口者在标识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时有必要在说明书中说明产品达到标示期限的使用条件。此外,由于整个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是由寿命最短的一个零部件决定的,所以,耗材、电池等特殊的配套件可以采用单独的标识,而整机则应在说明书中说明其标示期限所覆盖的部件范围。
问:《标识标准》中规定“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的产品表示其可以回收利用,不应随意丢弃”,这是否意味着生产厂家必须承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回收任务?答:这句话是用来提示消费者和产品用户的,并不是对企业的要求,《标识标准》不涉及解决产品回收利用的规定与要求。目前国务院正在制定《废弃家电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有关回收利用的要求会在该条例中提出。
问:gb18455-2001是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如何得到该标准的有关信息?
答:gb18455-2001全称为《包装回收标识》,是2001年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过引用而成为《标识标准》的一部分,解决了《标识标准》关于包装物名称标识的问题。有关gb18455-2001的问题可以直接向该标准起草部门咨询。
问:包装物材料名称标识是否可以接受或承认din6120标准或iso的相关标准?
答:在中国销售的产品,若相关领域已经存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则该产品必须要满足中国的国家标准要求。
一般情况下,当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要求不一致时,应优先考虑满足国内标准要求。如果国家标准是等同采用了国际标准制定的,则执行了国家标准就等于“接受或承认了”相关国际标准。
问:产品包装物由两种以上的物质构成,请问应如何标识?
答:两种物质的材料代号用“/”隔开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