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进诉英特尔案28日开庭

  “头文件”是否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这可不是个小问题。在国外企业基本垄断了目前基础软件领域的局面下,中国软件行业的发展道路,可能会因为“头文件是否侵权”这样的技术与法律之辩而彻底改观。

  为什么一个国际it巨头,要对我国一家规模仅百余人、收入不足千万美元的新兴企业大动干戈?

  “战争”从去年打响了:去年1月20日,国际it界巨头英特尔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进)使用了英特尔语音卡软件中的“头文件”开发出了与其兼容的新产品从而侵犯了其著作权,并向东进公司索赔796万美元;随后,东进“反戈一击”,通过其关联企业北京东进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英特尔非法技术垄断、妨碍技术进步———2005年中外知识产权第一案由此形成。

  7月23日,东进的代理人、北京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洪义律师告诉记者:长久等待后,这桩诉讼总算有了进展———7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东进反诉英特尔公司“非法技术垄断、妨碍技术进步”一案。

  “头文件”是否受保护

  回顾此前我国企业和跨国公司的纠葛,如日本丰田汽车公司起诉吉利集团侵犯其汽车设计的知识产权、通用大宇汽车和技术公司起诉中国奇瑞公司涉嫌抄袭其汽车产品设计……这些都只具有个案性质。而英特尔起诉东进,起因是一个被业界普遍采用却未引起多大关注、但其实容易引起争议的软件兼容问题。

  东进认为,被控侵权的软件是自己独立研发并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并已依法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自己只是参照使用了英特尔头文件中的部分接口信息,以实现东进软件与用户基于英特尔头文件所开发的应用软件之间的兼容,从而使原来使用英特尔产品的用户有可能转用东进提供的兼容性产品。“这种为了实现软件产品之间的兼容而使用已有软件中的接口信息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对已有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于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出现了:头文件是否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要知道,这可不是个小问题,在国外企业基本垄断了目前基础软件领域的局面下,中国软件行业的发展道路,可能会因为“头文件是否侵权”这样的技术与法律之辩而彻底改观。

  “对头文件中的接口信息不能进行版权保护!这一点,国内外软件界和版权界已形成共识!”蒋洪义向记者介绍,这场诉讼发生后,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特意举行了“头文件、软件兼容性与版权保护”研讨会。记者在翻阅这份《研讨会议记录》时发现,与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均表达了这样的一致观点:“如今国内外的立法与司法判例已从法律角度进一步明确了软件的兼容性也是软件的功能,也属于思想范畴。独立开发的软件之间的兼容是一种合法行为,为实现兼容性所必需的软件内容(接口信息)已被明确地排除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之外,软件开发者使用接口信息,使其独立开发的软件与市场上已有软件之间实现兼容,是一种合理、合法的市场竞争行为,有利于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有利于产业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进步。”

  “这也正体现了版权保护的‘两分法’基本原则,即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算法、处理过程和概念等。在处理头文件、软件兼容性等涉及软件开发中的版权问题时,要特别注意避免将版权的保护方式与工业产权的保护方式混淆,避免出现按工业产权的思维来保护软件的版权,防止出现过度保护的不利后果。”蒋洪义说。

  英特尔的“司马昭之心”

  正是基于国内外普遍认为的“头文件不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共识,我国业内人士认为:英特尔此举具有很大的恶意,特别是它要求东进赔偿796万美元,刚好与东进的全部资产相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英特尔就是想让东进这个新兴的竞争对手倾家荡产,再无东山再起的能力!”

  蒋洪义认为,无论从技术上还是从法理上,这场侵权诉讼的实质只不过是跨国公司惯用的一种打击竞争对手的市场策略。一方的崛起,就意味着要打破另一方的垄断地位,跨国公司为了保持其垄断性市场地位,必然要处处压制中国企业的崛起,特别是像东进公司所代表的这种新兴的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技术力量。“可以预测,面对中国企业的快速成长,跨国公司将越来越频繁地打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旗号来压制其发展,以维护自身利益。”

  记者随后给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拨打电话,然而刚对工作人员说明来意,记者就听到了对方挂机的“咔嚓”声,随后再拨打,就无人接听电话了。记者辗转联系到英特尔的其中一位代理律师,这位供职于我国最有名的律所之一的律师称,如果要就此事进行采访,他得先请示英特尔。一个小时后,这位律师打来电话:“英特尔表示,一律不接受媒体采访,让我不要跟媒体接触,所以我什么都不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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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4日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