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司长:收KTV版权费是在保护国企

12块钱的博弈

王自强还无法确定,持续近一年的关于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的争论,会不会成为今后中国在处理知识产权争端问题上自主制定标准的典范。

“这是中国加入wto以来,参与主体代表性最为广泛、各利益方充分发表意见、并完全由民间组织制定标准的版权收费之争。”身为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的司长,王自强亲身经历并参与了这场争论,王自强认为,政府在这场事关各利益方博弈的论战中,始终以服务性的角色出现,“最终将使利益各方达到共赢”的结果。

虽然,在11月9日最终的收费标准12元/天/包房公布之后,这场争论甚至还没有完全平息,随着广州娱乐业协会的公开反对和华纳、环球等国内外30余家唱片公司的坚决力挺,ktv版权使用费的论战仍将持续下去。

但是,在王自强看来,2006年的这场来势凶猛、波及国内外的大辩论,却是一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宣传的良机。

wto之下的知识产权论战

这场有关ktv行业的论战,始于2004年3月1日,离中国加入wto不过两年半。

2004年3月1日,国际唱片业协会会员环球、华纳、百代等49家中外唱片公司委托北京天为、盈科两家律师事务所发出一份律师函,矛头直指全国一万多家ktv经营者,要求ktv为其在营业中播放的音乐电视、音乐录影和卡拉ok作品支付放映权使用费。根据经营者类型的不同,每部作品的收费标准从7000元到12万元不等。

按照中国政府加入wto的承诺,中国将保护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而多年来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指责,也多来自于中国市场上泛滥的音乐盗版。在互联网出现之后,这一矛盾进一步加深。

事实上,中国ktv播放的mv、mtv几乎都无合法授权。许多ktv被判赔偿唱片公司损失,平均金额几乎达到每首上万元。

那些被诉讼打晕了头的ktv企业把这一事件上报了国家版权局。“ktv产业如果仍旧按照这种状况发展下去,已然到了最危险的时刻。”王自强说。

2005年,国家版权局批准设立第二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以获得国内外唱片公司授权为由向ktv索要高额赔偿的代理组织发出警告,不得越权变相从事集体管理。

另一方面,因为众多ktv版权诉讼案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况,国家版权局指示即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协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共同着手制定ktv版权使用收费标准。

激辩收费标准

经过一年的研究和准备,今年8月20日,国家版权局公告,为12元/天/包房的标准征求意见。

上海在内的多家省级娱乐行业协会当即表示反对,其理由是标准过高。

与此同时,国内外版权拥有者们却认为,12元的标准过低,许多权利人甚至认为12元与其创作成本根本不相称。除了收费标准,还牵涉到谁来收,怎么收的问题,双方吵得不亦乐乎。

国家版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版权使用费必须收,收费的主体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收费标准在征求意见结束之后,由产业链利益方商量决定,并由国家版权局公告施行。

11月29日,华纳、环球等国内外30余家唱片公司在北京举行会议,表示坚决力挺12元的收费标准。

最终的标准12元只是上限,并可以随不同地区和不同规模而变化,不是一刀切。

王自强在事后表示,标准是企业间平等协商的结果,而每一方的理由都可能成为制定标准的影响因素。知识产权研究专家吕文举认为,中国企业已经学会了利用规则争取自己的最大利益,这是中国企业和行业协会的进步。

政府的角色样本

“政府要在这样的论战中充当什么样的角色呢?”王自强在总结这场论战时认为,“在加入wto之后,政府向服务型转变,制定标准的主角就不应该是政府而是权利人自己。”

在卡拉ok收费标准征求意见期满前一天,王自强在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鸿策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共同举办的研讨会上表示:“版权局的角色,第一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进行审批,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经营活动、章程、收费标准和分配标准进行公告。第二,集体管理组织跟版权局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是被监管和监管的关系。”

王自强认为,这一标准的出台,对于ktv从业者来说,虽然短期内可能导致成本的增加,但从长期来看,其实是对一些诉讼无休止的漫天要价提供了参考标准,从另一种方式上保护了国内企业。(雷中辉)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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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4日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