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手机3次修不好拒绝更换 维修莫忘索要凭证

接二连三地修手机却没有索要维修凭证,消费者提出更换手机时,商家却以消费者无法出示维修记录为由予以拒绝。近日,北京市一位诸女士向本报记者诉苦:2005年6月,诸女士在北京一家手机专卖店花2000多元购买了一款手机,没想到只用了四五个月,手机就莫名其妙地出现自动关机故障。今年2月,诸女士不得不将手机拿到维修中心进行第一次修理。“因为过于信任维修中心,现场修理后,没好好检查就回家了。”诸女士说,“可是,只用了几天,手机就发生新的故障,听不到对方讲话。”诸女士无奈之中又将手机拿到维修中心进行第二次修理,等了2个小时后,诸女士拿回了手机。事后,诸女士检查发现,还是无法听到对方讲话。诸女士第三次将手机拿到维修中心修理,这次维修人员称,手机暂时修不好了。诸女士当时提出,按照规定,维修超过两次仍无法修好的手机,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手机。让诸女士感到意外的是,维修人员竟然声称,诸女士没有提供具有签名的维修记录,就不算3次修不好,拒绝更换手机。诸女士有苦难言。

接到诸女士投诉后,记者与手机专卖店客服中心取得联系,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诸女士如果确实修理手机超过两次无法修好,按照手机三包规定可以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手机,但是必须出示相关的维修记录。

记者查阅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性能故障(指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键控制失效、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等),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指出,维修记录作为修理手机的凭证,商家必须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并详细填写各种修理事项,消费者签字确认。有的商家在修理手机时,没有主动给消费者提供维修记录,商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悉,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的资料表明,2005年,手机的投诉比2004年上涨了11%,高居各类投诉榜首。其中,相当大部分都是手机质量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应注意索取相关的手机维修记录,即便是短时间内就修理好,也应索要记录,防止日后故障反复出现。因为修理手机的次数,直接决定着消费者能否享受到手机三包规定中退换手机的权利。(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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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4日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