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购买一款手机,顾客交了200元订金,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顾客与商家没有最后成交,这笔订金到底该不该退,顾客与商家争执不下。
近日,北京一位消费者李青向本报记者投诉称,2005年9月25日,李青在北京公主坟附近的国宜通讯广场一手机专柜看上了两款手机,分别是三星i539和摩托罗拉v3c。李青称,商家给出的三星i539售价是5800元,摩托罗拉v3c的价格是3000多元。而当时公主坟联通营业厅同款三星手机售价是7300元。比较了一番后,李青下决心在国宜购买三星i539,因商家柜台上没有现货,李青先交了200元订金,商家答应货到后电话通知李青取货。
李青称,2005年10月9日,他来到国宜通讯广场取货时,发现商家拿出的三星i539表面粗糙,手机按键触动后反应比较迟缓,当即提出怀疑是水货。李青说,当时商家不承认是水货,并表示只有一部三星i539到货无法调换。而当李青改看摩托罗拉v3c时,商家又将价格从原来的3000多元提高到4000多元。李青说:“这明显是在逼迫我购买有水货嫌疑的三星i539。”
记者随后联系到手机销售商林先生,林先生的说法却与李青反映的情况截然不同。林先生称,的确有一位叫李青的顾客曾经在国宜通讯广场设立的专柜购买三星i539,但由于当时缺货,顾客交了200元订金,但是,当电话通知李青取货时,李青迟迟未到。后来,李青来到手机专柜,根本不看货,就提出退货,并要求退还订金,遭到拒绝。林先生否认出售的三星i539是水货。林先生强调,李青交订金时,已经明确向李青说明,不购机不退款。李青根本没有看货就提出退订金,对商家来说是不公平的。
记者从李青提供的一张2005年9月25日北京国宜通讯广场销售凭证上看到,写有“先交200元订金,不购机不退”等字样。
据记者了解,李青曾向国宜通讯广场市场部进行投诉,其负责人张健介入处理此事。李青向记者表示,国宜通讯广场市场部负责人张健处理此事时,以种种理由故意拖延,直到2006年2月17日,李青再次去找商家时才发现,商家已经从国宜通讯广场撤出。随后,李青再寻找张健时,张健却称,此事与国宜通讯广场无关了,无法解决了。
日前,张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顾客李青与商家发生争执确有其事,但是,双方的说法大相径庭,国宜通讯广场无法判断哪种说法属实。张健否认在处理此事时拖延,表示一直是在积极帮助顾客与商家协商,争取让商家退还订金,但是,商家坚决不同意。张健强调,国宜通讯广场肯定不会有水货手机,广场在这方面检查程序非常严格,李青怀疑是水货,可以到有关部门去鉴定。针对李青反映的“故意拖延”的说法,张健说,顾客李青第一次去广场市场部投诉时,就已经告诉李青商户合同将近日到期,丝毫没有隐瞒,不可能故意拖延。
在记者要求下,张健出示了国宜通讯广场顾客投诉受理单。记者注意到,受理单只记载了受理日期:10月7日,顾客姓名:李先生,投诉商户:创意隆,还有投诉内容。受理单上的其他栏目内容,比如市场部意见、投诉单位意见、处理结果、公司审批意见均为空白。
针对这起200元订金引发的纠纷,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律师邱宝昌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民法》、《合同法》等有关法规来看,按照公平信用原则,顾客交了订金购买手机,无故不履行约定,商家有权不退订金。但是,如果商家提供的手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而又无法调换同一款式型号手机,顾客有权索取订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