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消费者陈先生在泉州市一家影音店买了一台dvd。近日,因dvd的激光头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陈先生便找销售商协商维修。但销售商却称,该dvd机已过了保修期,如果要修理,必须支付60元的零件费以及20元的维修费。陈先生觉得费用过高,要求销售商在价格方面给予适当优惠,销售商不允,双方遂发生争执,后陈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按照《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激光头的保修期为2年,但销售商称,厂家的产品说明书中标明保修期为1年,作为销售商,要按照厂家的规定来履行。工商部门最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必须履行国家的“三包”规定。
记者日前在北京的家电卖场进行了随机调查,发现90%以上的受访者表示购买电器时不会主动询问产品的具体保修期,85%的消费者认为家电产品的保修期都是1年。
中国家电维修协会副秘书长王裕奎介绍说,“三包”规定要求企业对售出产品整机保修1年,但对一些主要零部件则有一些特别的规定,如dvd的主轴电机、伺服电机、激光头组件和微波炉的电机、磁控管、定时器等保修期是2年,洗衣机的电机、定时器、程控器、电容器和空调的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等的保修期是3年。消费者在维修家电产品时应问明故障原因,从而确定故障部件是否还在保修期内。
另外,现在还有一些企业对产品做出了超过国家“三包”规定的保修承诺,如某电热水器企业承诺其普通机型内胆保修5年,高档机型内胆保修6年,如果在保修期内发生内胆漏水,整机免费包换。对于这样的承诺,消费者一方面应要求销售人员在“三包”凭证上或发票上注明,以保证日后承诺的兑现,另一方面,也不应过于追求超长的保修期,以免陷入过度承诺的陷阱。(桑雪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