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平板电视消费争议有了解决办法

记者从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获悉,《吉林省等离子、液晶电视机消费争议解决暂行办法》于近日公布。在国家平板电视“三包”规定短期内难以问世的情况下,又一个地方性办法先行出台,以解平板电视消费纠纷解决难的燃眉之急。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部长吴恭璞向记者介绍说,该《办法》由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吉林省质量管理监督协会、吉林省商业联合会、吉林省电子产品维修管理中心、吉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共同制定和发布。制定方历经数月,征集了众多平板电视厂商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根据《中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吉林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交易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生产者、经营者、特约维修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近一两年来,吉林省的平板电视消费投诉量占电视机产品投诉总量的50%左右。”吴恭璞说,从总体上来说,近年来该省的电视机产品投诉总量在减少,但平板电视的消费投诉却逐步攀升,从去年开始,随着产品价格的大规模降低,平板电视市场异常火爆,相应的关于平板电视质量、售后服务问题的投诉也日益增多。

吴恭璞指出,虽然产品价格在逐渐走低,但对普通消费者来说,平板电视仍是一件昂贵的消费品,一旦出现消费纠纷,矛盾比较尖锐。由于国家平板电视“三包”规定尚未出台,厂商和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往往各讲各的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比如液晶电视的显示器售后“三包”问题,按国家1995年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电视机产品“三包”范围之内的主要部件是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等,并没有规定有显示器。有的厂商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售后服务中把显示器的“三包”排除在外。

吴恭璞表示,该《办法》推出的最大目的和意义,是在两大主体间找到双方认可的交织点,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规范市场。其主要功能就是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平衡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特约维修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使消费者在与三方发生利益冲突时具有可依赖的售后服务标准,从而能及时地解决消费争议,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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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4日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