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架费、结算网络维护费、仓储费等14项“进场费”有望被叫停。昨日记者获悉,成都目前正在修订的《成都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在全国率先明确禁止“以商品进入经营场所为由收取的费用”等14项滥收费。业界人士表示,该意见稿一旦以地方法规形式出台,商界诸多潜规则将遭致命一击。
首次出招14项费用禁收
据了解,成都正在拟订的“办法”意见稿,其最核心的内容当属第2章第13条,它明确了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的14项费用。据了解,去年国家五部委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曾明确合同续签费、条码费、装修费、店庆或开业费等六项禁收费用,然而在零供交易中可能存在的费用名目达20来种,诸如通常所说的“进场费”等到底能不能收仍未得到明确说法,“大线条”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而成都制订的“办法”首次明确细化了14项禁止收费,包括“以供应商的商品进入零售商的经营场所为由收取的费用”、“供应商已将商品送至零售商指定的经营场所,零售商以产生商品移动、摆放为由产生的费用”、“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因其管理不善等发生的货物损坏、遗失费用”、“对进入经营场所促销的供应商工作人员收取的管理费用”,以及俗称的新品费、仓储费、结算网络维护费、货架费、电费或空调费等。
“变罪”惩罚最高可罚几十万
在处罚规定方面,“办法”除了保留国家办法的处罚规定之外,还规定“对零售商违反规定收取促销服务费,不如实入账和开据收费发票的,由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认定处罚。”这一条款意味着,对于以促销费用为由的滥收费,如果不入账则可能涉嫌商业贿赂,执法部门掌握证据后可以商业贿赂论处,其处罚不局限在最高3万元的限制,因情节可罚几十万元。
据了解,“办法”意见稿属成都市人民政府安排指定有关单位起草的代拟稿,其旨在于加强控制一些跨国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等行为。成都市工商、商务、税务、物价、公安等部门本周将首次对该意见稿展开座谈,在进一步修改后递交法制办审批。
新闻资料
五部委明确禁收的六项费用
国家五部委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1、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2、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3、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4、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5、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6、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记者 石莉芳 实习生 樊宏宇)
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