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涉嫌销售电脑预装盗版操作系统案正式立案

2007年3月14日,北京市王许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张小姐起诉国美电器对其销售装有盗版xp操作系统的电脑一事的起诉状。

记者了解到,张小姐起诉国美电器对其销售装有盗版xp操作系统电脑一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进入审查程序。3月21日,北京市王许律师事务所告之张小姐,该法院已对此事正式立案。事件回放

2005年5月,北京张小姐在北京国美电器方庄店购买了方正飞越v710-3150电脑,使用4个月后便开始发生故障。2006年6月,此电脑几乎瘫痪。张小姐多方联系电脑的售后服务部门。北京国美电器方庄店答复说,可以上门维修,但要收上门服务费150元,或消费者将电脑送到店来免费维修。

11月5日,张小姐到国美电器方庄店维修电脑。张小姐在与国美电器方庄店工作人员交谈时得知,自己在国美电器方庄店所购买的电脑的操作系统是盗版的。为此,张小姐提出退货并要求依法赔偿。对此,国美电器方庄店表示同意给张小姐更新系统,但当场又给张小姐重新安装了盗版操作系统。

张小姐认为,国美电器至今对其销售装有盗版xp操作系统电脑一事没有正确的态度,她决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

律师事务所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发票)认为,发票是由第一被告出具的,发票上注明的销售单位是第二被告,可以证实产品是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共同销售的产品。

2006年11月21日,北京市王许律师事务所曾就此事向国美电器方庄商城发送了律师函。

2007年3月14日,张小姐正式签订委托书,委托北京市王许律师事务所王旭、吴铁军律师,后者随即向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立案庭经过初步审查,接受了相关材料。律师点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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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4日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