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F-Gas法规对中国空调业的影响

f-gas法规已经于2006年7月4日正式生效。f-gas法规的目标可概括为:通过对京都议定书涵盖的含氟温室气体采取防止泄漏、限制使用等措施,从而达到减少气体排放的目标。

f-gas法规的范畴及生效情况

欧盟的特定含氟温室气体法规(regulation on certain fluorinated greenhouse gases,简称f-gas法规,以下简称法规)已经于2006年6月14日正式公告于欧盟官方公报上。f-gas法规是针对使用特定含氟温室气体的固定式设备的管理法规,包括污染防治、回收、产品上市限制、标识制度、泄漏检查规定以及人员培训认证等内容,该法规已经于2006年7月4日正式生效。f-gas法规的目标可概括为:通过对京都议定书涵盖的含氟温室气体采取防止泄漏、限制使用等措施,从而达到减少气体排放的目标。

f-gas法规规范的是氢氟化物(hfcs)、全氟化物(pfcs)和六氟化硫(sf6)在其所有应用领域的使用,但是该法规不涵盖这些含氟温室气体在汽车空调和家用电冰箱领域的应用,也不包括欧盟(ec)no.2037/2000号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法规所控制的物质(法规所适用的含氟温室气体见表1列出的物质以及这些物质配制成的混合物质)。法规规定,混合物质是两种或多种物质的混合物,且至少含有表1所列的含氟气体的一种。除非混合物质的全球变暖潜值(gwp)小于150,否则都在法规的适用范围内。

按照规划,自2007年7月4日起,将有一系列的成员国出台有关措施。除了这些法律内容外,成员国还须针对违反该法规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些处罚措施应在2008年7月4日之前通报给欧盟委员会(法规第13条)。

主要内容简介

环境政策(《欧共体条约》第175条)是法规中防止泄漏、回收、认证和报告等条款的法律基础,这意味着成员国可以就有关条款制定更加严格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通过适当的程序进行通报并被证明是合理的。

内部市场政策(《欧共体条约》第95条)是法规第7条(标识)、第8条(sf6的限制使用)和第9条(hfcs气体进入欧盟市场)的法律基础,这意味着成员国除非能提出充分翔实的理由,否则不能采取比有关条款规定更为严格的措施。法规第9.3.a条针对2007年7月4日之前通报的成员国措施给出了一个截至2012年12月31日的临时性例外条款,这些措施必须被证明“与《欧共体条约》相一致”(法规第9.3.b条)。

法规第3条防泄漏条款涵盖制冷设备、空调及热泵设备和消防系统。欧盟委员会将在2007年7月4日之前制定泄漏检测标准(法规第3.7条),这一标准将成为操作者使用“所有技术上可行且不导致不合理成本的措施”来防止含氟气体的泄漏以及对检查到的泄漏进行尽快维修。法规规定必须由经过培训认证的人员(法规第5条)对设备和系统进行定期泄漏检查:(1)用量超过3kg(含3kg)的设备和系统:至少每12个月检查设备和系统一次(该规定不适用于密封的、且含氟气体装载量小于6kg的设备和系统);(2)用量超过30kg(含30kg)的设备和系统:至少每6个月检查设备和系统一次(如已安装合适的泄漏检测装置,则每12个月检查一次);(3)用量超过300kg(含300kg)的设备和系统:至少每3个月检查一次(如已安装合适的泄漏检测装置,则设备和系统每6个月检查一次;法规要求此类设备和系统必须安装泄漏检测装置)。含氟气体用量超过300kg(含300kg)的设备和系统,其泄漏检测装置至少每12个月必须检查一次。(4)在2007年7月4日之前安装的消防系统,必须于2010年7月4日之前配备泄漏检测装置。

对于含氟气体用量超过3kg的设备或系统,操作者必须记录在维护、维修和最终处置的过程中使用、添加以及最后回收的含氟气体的类型和数量,此外还必须记录提供维修服务的公司或技术人员的信息、检查日期以及检查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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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4日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