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在纷纷扰扰的关于飞利浦劳资矛盾进行之时,一纸《飞利浦员工转移协议书》终于摆上了飞利浦各大区经理的办公桌上。11月3日,当这份协议传到gsm每个人的手中时,一场风暴开始席卷手机业务部乃至整个飞利浦中国区。
一名gsm的中层主管告诉天极chinabyte记者:“乍一看到这份协议,我真的感觉仿佛是回到了外国列强瓜分中国的时代。我们则像17世纪美国南部庄园主的奴隶们,被一个东家卖给了另一个东家,而更可怜的是我们却连买身钱都得不到。”
为什么会使员工产生这种感觉呢?这名员工说道:“我们gsm的员工同飞利浦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并不是飞利浦资产的一部分,而飞利浦现在的做法则更像是把员工当作资产一起卖给了cec,但却连基本的赔偿都不给。”
事实上,飞利浦此次对待gsm员工的种种做法及此次下发的协议确实带有某种不公平性和强迫性。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协议书的相关措辞。协议书中赫然出现了“you are hereby asked to consent to……”(公司要求你同意)这样强迫性的字眼,完全违背了协议书本来应当是公司与员工平等协商的精神。
同时,据gsm内部员工透露,公司现在正在动用一切手段劝说员工签署这一协议,gsm员工处于事实上的被动局面。
而另据飞利浦内部的可靠消息称,此次的协议书只适用于飞利浦手机业务部的中国大陆员工,但是中国大陆以外其他国家(法国、新加坡、香港、菲律宾)的员工将有另行安排。这就意味着可能只有中国大陆的员工将获不得任何赔偿进入cec,而在劳动法规相对完善的法国、新加坡等地区,飞利浦断然不可能如此对待当地的员工。
为何中国大陆员工的命运就会与其他地区的员工不同?为何飞利浦要将如此不公平的协议加于中国员工身上?gsm的相关员工由此才会倍感气愤,发出飞利浦歧视中国员工的言论。
飞利浦欲多次转让规避赔偿
那么,协议书的内容看是否也充满了不公平性呢?
昨天下午,天极chinabyte从gsm内部获得了这份转移协议书。这份协议书的条款尽显了飞利浦规避劳资补偿的倾向。
在协议书中,飞利浦对于股权转让步骤的描述复杂、冗长而又令人费解。这一转让步骤如下: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pci”)的手机业务将首先被转移至飞利浦电子(上海)有限公司(“pesc”),目前是一家隶属于 pci 的子公司,而 pci 将把 pesc 的股权转让给 p-marshall hong kong limited (“p-marshall hk”),飞利浦的一家全资公司。在成交日,p-marshall hk的股权将被转移至cec公司。
一个手机业务部的股权转让,从表面上看只涉及了股权转让的双方飞利浦和cec,为何却又要在中间两次易手呢?
据飞利浦内部的可靠人士透露,飞利浦这么大费周折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规避法律要求的劳资赔偿。
首先,飞利浦要求员工将劳动关系从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pci)转入飞利浦电子(上海)有限公司(pesc)。而pesc虽然隶属于飞利浦公司,实际上并未启用。而p-marshall hk公司虽然是一家飞利浦的全资公司,实际上也是一个空壳。这个空壳在飞利浦和cec的成交日那天股权就会全部被转移到cec。这样,飞利浦就不会为此赔偿员工一分钱,而手机部的员工却因此变成了cec的员工,从此跟飞利浦没有任何关系了。
飞利浦自己逃跑“承诺”cec赔偿
在协议里面,飞利浦也提到了对于gsm员工转让之后的一些激励条款,但据gsm员工反映,这些条款基本上都是在承诺cec日后的赔偿,完全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应当由解除合同方(飞利浦)赔偿的规定。
首先,飞利浦提出了对于gsm员工激励奖金。协议规定,若员工没有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将在成交日后发放相当于一个半月基本工资的奖金;而若在成交日后的一个月内员工没有提出辞职申请,并且达成2006年11月2日管理层所沟通的飞利浦手机业务的目标,将再发放相当于一个半月基本工资的奖金。
gsm内部员工则认为,飞利浦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本来就应当提供赔偿金,而不仅仅是激励奖金。而对于第二部分激励奖金,gsm员工则坦陈根本就拿不到。这个奖金是否能拿到,取决于11,12月是否能达到20万的零售销量,而这个又取决于rs和促销员是否还卖货。 rs和促销员的工作状态又取决于公司给到他们的政策。 对于这一点飞利浦已经放出风声不会给rs和促销员赔偿。所以这个1.5个月的奖金是不可能拿到的。
其次,协议书中也提到了对于gsm员工的年资补偿,但gsm员工也称,这些赔偿拿到的希望很渺茫。因为这些赔偿的支付方是cec,而与员工解除合同的是飞利浦,gsm员工质疑飞利浦如何能保证cec会负责赔偿。另外,这些赔偿并不是一次性补给的,在cec工作6月之后,cec付给50%,工作12月之后,给另外的50%。这也意味着,gsm员工在进入cec六个月之内辞职的话将不会得到赔偿。这显然也与相关的劳动法规相抵触。
gsm员工酝酿拒签协议
对于飞利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