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盗版不能仅靠企业联盟

“中国企业版权联盟”近日宣告成立,全力推动国际国内版权交易与保护,但知识产权保护关系重大……

-本报记者 郭培宽

中国入世五周年,知识产权保护再度成为焦点。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关系到中国与世界的经济交流,而且对中国文化产业自主创新环境的营造至关重要。

12月11日,盛大集团、网易集团、微软中国、新浪集团、金山软件公司、三辰卡通集团等知名软件企业在北京联合宣布成立“中国企业版权联盟”,并发布联盟《自律公约》。组织者宣称,联盟将面向广大版权相关企业,以推动国际国内版权交易与保护,促进版权相关企业的发展和繁荣为己任。

知识产权保护关系民族创新力

版权保护具有悠久的历史。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这标志着版权制度的诞生。中国版权保护之路相对较短。

1986年,第一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为中国书业凭借国际性书展“集约式”开展版权贸易拉开帷幕。

1992年10月14日,中国成为世界上最早最全面的国际版权保护公约——《伯尔尼公约》的第93个成员国。

进入21世纪,以高科技、信息技术为代表的全球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综合国力的较量越来越体现在知识和科技的创新能力上,知识产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和社会进步等,这已在国际社会上形成共识。

版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是保护作为鼓励和保护智力创新、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制度之一。

版权保护对中国软件、互联网等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商业软件联盟中国区总监张全胜表示,近年来中国软件和整个it产业取得很大发展,对中国经济贡献越来越大。研究报告表明:1989年it只占中国gdp增长的2%,2005年这一比例接近10%,提高近四倍。

然而,长期以来,版权保护不力对中国经济造成的损失已经难以估算。

中国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认为,版权的广泛应用,使版权保护的作用显得更加突出,由于技术的发展,复制变得很容易,开发却相当艰难,版权保护是一个世界性课题,在中国也显得非常重要和紧迫。

企业联盟对版权保护的作用有多大?

随着国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近年来各种行业联盟和自律公约不断涌现,特别是it企业为适应版权保护的新形势,自愿、自发组织或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而成的各类联盟更是吸引不少眼球。然而很多以联盟的形式来保护知识产权并未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甚至被视为“噱头”。

这些不成功的公约与联盟多分为两类:一是确为净化市场环境,呼唤企业诚信而来,但流于形式,“雷声大雨点小”,缺乏实际效果;二是打着公约与行业自律的旗号,却是为小团体的利益着想,以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为代价,最终抵不过市场的力量难免“短命”。

这次由多家知名it企业自发组织的“中国企业版权联盟”,在入世五周年的关键时期以及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家版权局的支持下,似乎并不是只做“表面文章”。

其发布的联盟《自律公约》强调该组织将成为企业与政府、与企业、与国际版权机构之间的桥梁;呼吁中国企业积极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以创新求发展;呼吁政府从各方面加强对版权相关产业的支持力度;呼吁版权相关产业深刻认识网络环境下侵权盗版行为对企业、社会,乃至国家长远利益的破坏性,支持政府尽快建立网络反盗版平台,在最先推开的软件领域规范自我。

中国企业版权联盟还制定了联盟基金管理办法,推动中国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与创新,基金主要用于发现和培养版权人才等版权基金项目,扶持企业的优秀版权项目。

中国企业版权联盟在2007年将参与政府部门举办的与版权相关的活动,组织版权法律知识培训,撰写各地区版权相关产业调查报告等,真正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为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参考。

从“企业版权联盟”系统的计划似乎可以看出其良好的前景,但是其所发挥的作用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手段的有力补充。

当然,将目的与实践实现很好的结合,这种形式的补充也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所需要的,其最大的作用将在于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

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合力

事实上,中国今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上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刘杰在此间“中国企业版权联盟”成立大会上表示,近些年来,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投入的人力之多、工作强度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

当然,随着中国入世五周年的到来,中国将与国际经济进行范围更广、力度更大的交流合作,另外,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更为严峻的挑战。

完善政策法规。亟需建立更为系统和严格的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政府的政策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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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0日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