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状告中国移动垄断案最终达成和解

在通信领域第一起反垄断诉讼,最终于10月23日达成和解。

2009年3月4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一纸诉状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移动)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下称中国移动),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告上了法庭。

周泽提出,“要求法院判令中国移动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行向全球通用户每月收取月租费的侵权行为,以及在移动通信服务收费上实行差别对待的作法,并退还近两年收取的月租费。”

3月3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该项诉讼,并于5月7日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6月,该案件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移交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7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以垄断纠纷为案由予以立案,并于9月7日、10月19日两次开庭进行审理。

周泽是北京移动全球通用户,他说,“中国移动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不存在租赁关系的情况下,收取了每月50元左右有的月租费;同时,中国移动收取的月租费及移动通信服务项目收费的标准,与中国移动‘神州行’、‘动感地带’用户不一样,附加了交易条件,实行了价格差别待遇。”

周泽说,“中国移动关于全球通、神州行、动感地带品牌服务价格、不同套餐过于复杂,同等消费项目的消费价格差异难于比较。”他表示,自己最后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只要求中国移动停止收取“月租费”的作法,并要求的赔偿也改为退还2008年8月1日改为2009年7月31日一年收取的月租费共计600元。

针对周泽的诉讼,中国移动在庭审中表示,“不存在对原告附加交易条件和价格差别待遇;移动通信服务市场是有竞争的,中国移动不存在垄断,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移动表示,“中国移动的‘全球通’品牌与‘神州行’和‘动感地带’移动通信服务品牌功能并不一样,收费方式上并不一样,前者是后付费,而后者需要先付费,前者可以世界漫游,后者不可以。”

中国移动同时表示,“中国移动包括月租费收取在内的移动通信收费项目,执行的是政府定价,是合理合法的,不属于在交易时附加交易条件的违法行为,也没有对用户实行价格差别待遇。”

经过两次开庭,双方最后达成和解协议。中国移动同意周泽携号转为不收取月租费的移动通信服务,并奖励周泽1000元,周泽于10月23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

针对包括该案原告周泽在内的部分用户对中国移动“垄断”等指称,电信专家项立刚曾表示,“垄断最核心的意义是定价权。垄断的结果必须是价格的提高和维持高价,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停滞和降低,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一家独大不等于垄断。”项立刚认为,“对于消费者而言,使用移动服务需要的是三个方面,一是网络质量的提升,二是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三是价格不断下降。”

项立刚说,“中国移动拥有全世界最好的gsm网络,覆盖面最好,网络质量最好。其次,现在所有电信运营商中,中国移动服务质量最高、网点最多。再次,中国移动通信的价格在近些年来不断降低。”

“中国移动网络质量相对最好,服务水平在提高,价格在降低,并没有产生垄断效应。同时,消费者是有选择权的,绝大部分消费者选择中国移动,众多用户的选择也表明,他们并不是‘一家独大’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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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2日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