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海前林姓员工曾在鸿海精密公司担任手机部门业务副理一职,一路做到资深经理,当时林姓员工与鸿海公司签下一纸“诚信行为暨智慧财产权约定书”的合约。
该合约 内容提到,员工必须承诺自离职后一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鸿海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事业。
约定书中定义,所谓鸿海是指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办事处、工厂、关系企业及其他营业组织等。
林姓员工于六年前转到鸿海关系企业的大陆富士康国际公司任职,并在97年9月间,以家庭因素为由离职,并在离职后一个月内,跳槽到“贝尔罗斯”公司担任副总裁,而林姓员工跳槽后,又行使鸿海公司配股的选择权,卖掉在富士康时的股票,获利近4000万元台币。因此,鸿海依据当时双方所签订的雇佣合约,认定林姓员工违反竞业禁止条款规定,要求返还包括奖金、股票红利在内的违约金总共168万元台币,双方因此闹上法院。
鸿海昨天表示,刚收到法院判决书,法务部门仍在研究了解当中。鸿海精密手机部门的林姓资深经理,因跳槽到另一家手机公司,遭鸿海公司以其违反雇佣契约中的“竞业禁止”条款,要求给付违约金168万元台币。此案经台北当地法院审理后,法官认为,鸿海的竞业禁止条款过于“苛刻”,已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判决鸿海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