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四下午至周五的庭审过程可谓一波三折。上周四下午,法庭继续就虚假财会报告罪进行质证,辩方律师围绕鉴定人出具报告存在的主体资格、鉴定人资格等问题进行质证,由于鉴定人的回答错漏频出,存在自相矛盾之处,由此而引来了庭下一片嘘声。然而,在上周五进行的职务侵占罪名的指控上,因为公诉方提供的一在押人员的口供及证人汪仪仁证言在质证时,被辩护人指为“编造口供”和“作伪证”而使案情再度变得复杂。
天职鉴定报告存在错漏
关于虚假财会报告罪名的指控,上周四下午的庭审重点仍然集中在对新证据的质证上,由于质证过程激烈,以至当天的庭审直到晚上8点45分才告休庭。
辩方一律师告诉记者说,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天职)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在此前涉及的人员不多,并没有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只有个别律师对这一鉴定结论提出了质疑;到14日由于涉及的指控有6人,故引起大多数律师注意。
此间,辩方律师指出,由于此前检察机关已经进行了两次补充侦查,案卷也退过两次,因此,上月进行的补充侦查因为没有退卷,而又是委托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又委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定的做法存在程序上的违法。
此外,由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鉴定历时不过15天,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11份复杂而庞大的审计报告的鉴定,这在辩方律师来看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对此,辩方律师举例说,德勤在审计科龙2004年一年的财务报告时,花费时间2至3个月,动用人员30至40人,天职却只用两个人在短短的15天内完成这样的审计报告怎么可能?
由于此前一天,鉴定人的两名证人同时出庭作证,被辩方律师指有违规定,故到了14日鉴定人再次出庭进行质证时,辩方律师则要求两证人应分别出庭而不能同时出庭。此要求获得法院许可。
在辩方律师看来,天职新做的鉴定报告应独立来做,而不能依照此前天职所做的审计报告来照抄。辩方律师发现,前后两份报告不仅一模一样,甚至连内容中的数据错误也相同。据此,辩方律师认为,11月29日天职所完成的报告,是两名鉴定人照抄前面的报告内容。
基于上述认识,辩方律师向两名鉴定人分别发问。
辩方律师问第一位出庭的鉴定人的鉴定材料是第一手材料还是由谁提供的?该鉴定人的回答是,是由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
辩方律师再问第二位出庭的鉴定人相同的问题,得到的却是与上述不同的回答:我们拿到了第一手材料。
辩方律师还就科龙的销售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问了鉴定人,鉴定人回答说自己可以鉴定其是无效销售合同。此时律师驳称,认定合同无效的是审判机构,而非会计师事务所。
此后,辩方律师继续向鉴定人进行发问,而该鉴定人对多数问题的回答是,我们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根据我们的职业判断作出的结论。对此回答,法官也表示,你如果不能回答可以不回答,但你不能用同一内容回答不同的提问。
由于鉴定人的回答不仅有失水准,甚至还错漏频出。由此还引来了旁听席上的一片嘘声。
法官及检查官也因为鉴定人有失水准而向其提出了几个问题:一是你的鉴定是初次鉴定,还是二次鉴定,还是补充鉴定?二是你们跟公安机关签订的鉴定合同是补充鉴定合同还是重新鉴定合同?三是之前做审计报告的人是否具有司法鉴定资格?对于第一个提问,鉴定人的回答是二次鉴定。对第二个问题,鉴定人的回答是重签的合同。对第三个问题,鉴定人的回答是不知道。为此,法院要求鉴定人尽快提供相关证据,最迟不能超过下周一。
至此,审判长表示,我们都问到这一程度了,你们还有人发问吗?
此时,另一个法官表示,我再问鉴定人一个非专业的问题,今天你的回答尽力了吗?
鉴定人回答说,尽力了。
顾雏军听完后说,我的智商很低,但是我还是听明白了,没有什么可问的了,法官问了我想问的问题。
此时,被告人姜宝军表示还要问。顾雏军打断说,你还有什么可问的。
此时庭上笑声一片。
庭审到此并未结束,有法官问鉴定人,你之前有没有做过司法鉴定,有没有参加过这种质证?对此问题,鉴定人的回答是没有参加过,只做过咨询服务。
基于上述质证,一辩方律师提出,法院应继续就鉴定人所提供的鉴定报告的有效性进行论证。法院方面则表示,鉴定报告的有效性将留在此后的庭辩阶段进行。
该辩方律师还向记者表示,假如我们能否定鉴定人报告的有效性的话,由这11份司法鉴定报告所证明的四项罪名是不成立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本案就此出现重大转折,而接下来是要看控方还将抛出哪些证据对被告人进行指控。
此间,有律师还向记者表示,纵观前面几天的庭审来看,到目前为止,佛山中级法院法官的表现还是显得相当客观公正,能够多方听取意见,对被告人的申辩也给予了理解与宽容。
顾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