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下午,国家版权局正式公告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为12元/包房/天。目前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正在积极制定收费细则。根据目前的准备工作来看,正式收费大约是在11月底、12月初开始执行。
国家版权局规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这是因为卡拉ok经营者使用的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涉及两个协会分别管理的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的表演权、放映权和复制权。但两家协会并不是重复收费,而是制定一个统一标准。 根据国际惯例,不能使用现金,必须通过统一的账号,实现收费的公开、透明,交费单位集体或者个人把钱汇到账号上。目前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的收费队伍已经逐渐建立。
版权局指出收取版权费用不是行政收费;不应由消费者承担。使用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是一种营利方式,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 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目的也很明确,是向经营者收取版权费用。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ktv经营者、消费者三者的关系让我想到了国家发改委、出租车运营公司和乘客的关系。收费或者涨价的最终结果,肯定好似要由消费者来承担的。虽然版权局明文规定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版权费,但是,涨价是在所难免的。
钱柜白石桥店一位负责人表示,如果成本能消化的话,就不会涨价。 世纪虹声ktv相关人表示,是否会涨价,要看其他ktv的反应,如果别人都涨价了,她们也会跟着涨。重要的事,这种涨价,消费者有可能连知情的机会都没有。以每天每包间12元的收费标准来看,ktv包间每天的接待次数不止三次,如果在每批客人的包间费上都增加5元,那么,ktv所付的费用就超额收回了。如果包间费不用增加,而在酒水或者餐饮方面分别加价,消费者可能根本不会察觉到。这样一来,原本要由经营者承担的饿费用全部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甚至给了经营者一个好的涨价借口。
每天每包间12元的收费标准是否合理?
7月份以来,关于ktv的版权收费就一直在争论着。最初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的标准(草案),预计将按照低于卡拉ok营业额(包括酒水在内)总量0.5%、每首歌平均0.17元的标准收取。国家版权局也为这一收费标准做出了大量的解释。后来,有了第二和第三种说法。一种是按照歌曲的点播率为收费标准,一种是按照现在公布的标准收费。大家对第一种标准普遍认为数额比较高,第三种标准则要考虑是否公平。第三种标准既可以解决收费过高得问题,又可以解决公平问题。
收费标准是否透明?
标准公布之后,其合理性暂且不议。毕竟费用收上去之后,其用途就与消费者没有太大关系,从中国的国情来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远没有那么强烈。但是怎么样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不受到侵害?怎么样将收费标准更加统一化?怎么样将收费用途公示、分配?虽然难做,但也是必须要做、要考虑的问题。
背景资料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大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出版音像制品、举办现场演出、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电台电视台演播音乐作品以及通过网络使用音乐作品等都应由协会负责有偿许可。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于2001年开始筹建,并于去年年底成立。主要管理音像节目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经权利人特别授权的部分复制权及发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