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将明确央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在经过几年的法律和政策准备之后,国资委昨日出台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办法》正式出台后,追究造成央企不良资产和损失的责任人将有规可循。

涵盖金融损失追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和债券、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等造成损失的,都将追究责任。

同时,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九种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也将受到责任追究。

这其中包括,企业管理层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主导制订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的;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等。

子公司损失将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国资委表示,除了企业自身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将追究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外,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对于企业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国资委将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的经济处罚,以及警告、记过或者降级等处分。对于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外,应当同时给予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的禁入限制。

对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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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2日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