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表示,以“入境居民旅客的自用行李超5000元需缴税,20种商品全额缴税”等为主要内容的“54号令”,因对ipad等产品的征收税率过高、完税价格过大,而涉嫌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ta)相悖。
从法律效力的等级上看,“54号令”是由海关总署以公告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的等级较低,可以由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中央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并发布。而wto的ita在性质上则属于国际条约,我国在正式签署加入之后,就应当受其约束,ita在我国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根据ita的规定,参加国应当分阶段将包括各种类型电脑在内的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关税降至零关税。但是海关总署用‘54号令’向ipad征收高额税款,明显与ita这一‘上位法’相违背。”因此他认为,“54号令”应予修正。
也有wto法专家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质疑,“54号令”是否违反中国在wto项下的承诺,还有待进一步审查。
要确认二者“相悖”,还需仔细审查中国在签署ita时具体承诺了什么。而即使去查承诺,也会因为理解上的差异而存在不同的看法。,“中国涉诉的wto案件,多少都存在类似问题,不独‘54号令’专有。”
尽管“54号令”与ita规则是否相悖还有待确认,但商务部11月初曾发函向海关总署质询此事,却是事实。截至发稿,商务部方面似已与海关总署达成谅解,商务部称“支持海关总署依法履行职责”。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也表示,在入境的时候,对个人自用的ipad征税不违反wto规定。他说,wto规则主要是针对国家、地区间的贸易,涉及的是货物。个人自用的ipad是物品不是货物。货物和物品是有区别的,“54号令”针对的是个人物品。8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令”),近期因“入境ipad被征千元税款”而备受媒体和公众的瞩目。
“54号令”出台之后,无论是留学生戏言的“裸奔回国”,还是出境游旅客对购物单的“忍痛割爱”,都显示了它对特定人群的影响不容小视。
“54号令”中规定,在居民旅客入境时,对其携带的在境外获取总值超过5000元的“个人自用物品”,仅对超出的部分征税;但是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如名贵手表、名牌手提包等,则要全额征税。
上述规定本意在于加大对“水客”的打击力度,规范“代购”等行为。以征税商品的“归类”为例解释说,虽然国际海关组织和我国海关对商品的归类,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一些因时代的高速发展而诞生的新产品,如i鄄pad等电子产品,却没有及时地反映在原有的归类目录中。因而,归类和估价上的分歧在所难免,“54号令”本身并不是一个新的规定,而是对以往海关相关法律规章的汇总和强调。在我国海关法的体系内,“54号令”与其他法规及其上位法均没有冲突,因而无需作出大的修正。“只是由于在该令发布后,海关的执法力度加大了不少,ipad等精细高价的电子产品又很容易超过限额,加上许多旅客很喜爱并关注这些产品,所以对‘54号令’的反应才如此强烈。“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是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我国在加入wto的谈判过程中,曾经大规模地修改国内法以适应wto的相关要求,而海关总署以“54号令”的形式对ipad等电子产品征高额税款,违背了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以及一贯尊重国际条约的做法,“54号令”应当及时进行修改,以避免违背ita规定,避免引起wto框架下的贸易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