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出台的《意见》则让互联网公司面临更为严格的打击侵权规定。
《意见》第十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而按照《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对于网络侵权的定罪处罚标准,《意见》给出了详细的量化规定。
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侵犯相关著作权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再出“十六条”意见严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对网络传播中的侵权行为作了详细规定,网站或将面临更为严格的法律规范。在互联网行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一直适用源于美国的“避风港原则”。中国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确认了这一原则在国内的有效性。该原则包括两部分,即“通知+移除”。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一般可能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以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进行限制。
2010年4月,土豆网也以“避风港原则”获得了两起版权官司的胜诉。
近年来,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我国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下大力气查处了一些大案要案,遏制了群体性侵权行为。
此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十六条”意见,再次彰显了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但针对上述规定,也有专家提出了不同看法,即使和知识产权保护较好的美国相比,上述规定也显得过严,对国内网站的发展来说很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