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许多媒体,包括中央电视台都在《新闻联播》中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彩电使用七年将强制报废”规定有望出台。
新闻中指出:日前,信息产业部在海南三亚举办的彩电厂家内部研讨会上,国内彩电厂商纷纷提出实施“彩电使用七年后强制报废”的规定,一旦实施,国内彩电将统一粘贴“七年强制报废”的标签。厂家一致认为,该规定将加速彩电产品的更新换代。
我立即想到了家中那台29英寸的tcl彩电,它已忠实地服务了十年,至今色彩、声音、图像清晰度都还像新的一样。如果报废规定一旦实施,若是出现故障,就算是掏钱,厂家也不会负责维修了。
其实,产品老了就要更新换代,但要把为我忠心耿耿服务的那台大家伙扔掉,真有些余心不忍,何况它还没有出现问题。如果规定一旦实施,我还能留住它吗?
再想一想,中国还有什么商品有“强制报废”的规定,惟有汽车。可彩电并不会因“车祸猛于虎”,成为“非正常死亡”的第一杀手。
其实说到底,就是这个新规定是否对消费者有利?如果把原本十年寿命的电视“七年强制报废”,对消费者的确有失公平。厂家会因此受益,但却是以消费者受损为代价的。
如果把“彩电使用七年后强制‘报废’”改为“彩电使用七年后强制‘回收’”,是否能把对消费者权利的强制剥夺,转化为生产厂家的强制义务,结果将对消费者更为公平。而且,如此一改,既符合党中央倡导的“建立节约型社会”、又符合“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循环经济”的精神。岂不是一石多鸟?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应为此“强制回收”作出严格的定义,“强制”的意义不是为厂家免责,更不是对消费者接受回收行为的限制。而且,有必要根据彩电损坏的程度为回收的价格,制定出一一对应的、可操作性强的《细目表》。
市场毕竟不是仅供厂家出行的单行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