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价29999现18888元 大卖场无货忽悠人最终赔款

五部委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已于10月15日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促销活动必须标明促销商品数量”。南京一家电器大卖场因未注明促销商品数量,导致消费者付钱后无货,商家最终赔偿消费者损失。

江苏省南京市民夏先生在该市一大型商场现款购买了一台促销降价万余元的液晶电视机,结果迟迟不见商家送货上门。经一再催问,商家最终答复“已无货供应”。夏先生觉得自己受到欺骗,要求对方赔偿。最近,经法院调解,由商家退还货款并赔偿夏先生6250元。

●事件回放

付现款等来没货通知

今年5月7日下午,夏先生在南京市山西路五星电器大卖场内购物时,看见一张关于某品牌液晶电视机特价销售的大幅广告,原价29999元的电视机,现价为18888元,降了1万多元。夏先生有些不相信,立即到该品牌销售柜台查询,果然看到这款电视机旁的标签牌上标着促销价格。夏先生还是不放心,又问销售人员,销售人员当着夏先生的面,打电话询问货源情况,得到肯定答复后,夏先生支付了18888元购机款。卖场销售人员承诺,将在一周内送货上门。

夏先生在家等待,一个星期过去了,不见电视机送上门。夏先生有些担心,打电话到卖场询问,对方回复说快了,再等等。又一个星期过去了,还是不见电视机送上门,夏先生于是跑到五星电器大卖场问情况,对方说正在协调中,请再耐心等两天。20天后,卖场方面有消息了。令夏先生气恼的是,这姗姗来迟的不是电视机,而是卖场电话通知“该款电视机厂家已不再生产,且无存货可供,现在要么全额退款,要么调换一款同一品牌其他型号电视机”。

夏先生感到自己受到愚弄,无法接受卖场的这两个解决方案,于是投诉至南京市消费者协会。

●法院调解

家电大卖场退款赔钱

接到夏先生的投诉后,南京市消协将该纠纷转至卖场所在的鼓楼区消费者协会进一步处理。6月5日,夏先生来到鼓楼区消协。他认为,商家在明知无货的情况下,打着特价的旗号欺骗消费者,他要求对方加倍赔偿。

鼓楼区消协受理投诉后,对此展开了积极调查。消协人员调查后发现,夏先生在交款购买这款液晶电视机时,五星电器大卖场并无现货。当时此款电视机在南京地区的实际库存仅有几台,已经被其他电器卖场抢先销售完毕。于是,五星电器大卖场负责销售的工作人员打电话到生产企业南京供货部询问货源,对方表示想办法到其他地方调货,满足夏先生的购机要求。直到因实在无货可供,五星电器大卖场才最终回复夏先生。据此,商家表示愿意给夏先生做退款处理并补偿一定损失,或者更换一款价值2万多元的电视机给夏先生,商家同意让利3000余元。对这两种解决方案,夏先生均不满意。

随后,鼓楼区消协将夏先生、五星电器大卖场负责人以及生产企业负责人三方聚齐进行当面调解。由于夏先生不同意,最终调解失败。

8月18日,夏先生以五星电器大卖场的广告促销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将该卖场告上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18888元。庭审当天,针对原告夏先生的诉讼理由,被告认为不能向原告供货构成违约,但并非欺诈,不同意加倍赔偿。审理中,主审法官征求双方意愿进行调解,最终达成由商家退还货款并赔偿夏先生6250元的调解意见。

●消协观点

买卖双方可事先约定避免纠纷

以往,因商家促销引发的消费纠纷时常发生。10月15日,由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已正式实施,该《办法》进一步具体监督和约束商家的违法促销行为,其中就有“促销活动必须标明促销商品数量”的内容。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表示,上述商家这种忽悠消费者的促销方式本身缺少诚信,消费者应注意,今后遇到类似夏先生的情况,消费者可要求与商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具体的送货时间以及违约后双方的责任、解决办法等。

受理该投诉的鼓楼区消协丁秘书长认为,消费者今后在购买大件物品时,可先支付一定金额的货款作为定金,并约定提货期限。提货后,这部分现金就用来充抵其中部分货款,如果消费者单方面毁约,则定金将作为违约金,补偿商家库存保管费和由积压造成的风险;如果商家把货提前卖掉,最后无货供应给消费者,那么商家也应承担违约责任,定金加倍返还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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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4日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