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产品召回是产业进步不是“做秀”

最近看到一篇有关评论家电产品召回的文章,基本观点是认为家电企业召回有缺陷的产品更多的是做秀,这种观点笔者认为不是很妥当,也引发了笔者的一些思考。

早在两年前,在中国市场,美国惠而浦公司的一款洗衣机因为电容问题可能会导致电子元件过热,从而带来潜在火情,因此惠而浦公司决定召回这批洗衣机,开国内家电召回之先河。但就这件事,也引起业内人士的质疑,认为惠而浦是在炒作,“好心”被误解成“肝肺”。

到底家电召回适合不适合中国?中国有无必要实行家电召回?家电召回和目前国内实行的家电“三包”政策由有什么不同呢?这些问题都有待业界人士去研究和探讨。

笔者认为,家电召回是企业一种社会责任的细化和延伸。表面上看,企业通过召回有缺陷的产品,经济上会有所损失,实质上这是企业社会责任感更强的一种体现,可以更加赢得消费者的信任,由此带来的潜在社会和经济效益会更可观,这不是一个炒做能办的事。同样,通过召回,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可以避免一些可能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带来的纠纷和摩擦。也可以减少因为相关法规不健全,一旦产品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就通过出钱了事,私下和解现象的发生。

说到召回,不得不说一下当前几个通过媒体暴光的案例:

其一,苏泊尔苏泊尔c21s03/td0522型电磁炉存在面板抗冲击强度不足会发生断裂,面板断裂会导致漏电的可能,严格的说应该属于不合格产品。经有关部门暴光后,该企业后面通过媒体发布了一个声明,要点有两条:一是复检结果合格;二是从前检测都是合格品。

其二,央视“3·15”晚会上被列入黑名单的a.o.史密斯cewhr-60b型热水器,被工商部门检测出产品内部布线不合格。但在该节目重播时却从不合格产品名单中神秘消失,此举引发了外界的不少质疑。该公司也发布声明称,这事件是有竞争对手的“不实的恶意攻击”,“一些媒体的报道是竞争对手安排的”。

其三、lg公司在天津生产的型号为kf-36gw/a31aa的lg空调,其产品的能效标识上标注的能效比为2.79,而实测能效比只有2.11,远达不到能效标准要求的能效比高于2.6的市场准入要求。其总部人员的官方解释是:“针对此事,我们已马上跟上海分公司取得联系和沟通”。

针对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这三个企业的共同特点:

1、都没有检讨测试不合格产品的原因何在,是设计缺陷?还是选用了劣质元器件?还是选用以次充好的压缩机,在市场上搅浑水?

2、此一批抽检样品与彼一批抽检样品有无关联?不合格批次量有多少,流向何方?

3、对不合格的但已经上市的产品如何处置?是继续害人,误导消费者吗?

关键的问题都没有向社会明示,单纯地解释和掩盖,是解决不了消费者和业内人士疑虑的,这几家自作自受的企业市场信任危机是小,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危险是大。另外,国内相关法规、法律上的缺位,也有一定的责任。

召回制度作为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制度,中国的家电厂商在境外已有多起对缺陷产品实行召回的事件。据统计,2006年下半年,我国已有25种品类的家电产品被欧盟和美国要求强制召回,其中,也不乏像空调这样的大家电产品。既然在国外市场都可以对缺陷产品实行召回,难道国内市场上就不可以吗?既然厂家能对国外消费者负责,难道就不该对国内消费者负责吗?这些现象应该a引起政府、业内人士、包括媒体等相关部门的深思。

有些企业或业内人士认为,有了产品“三包”就不必搞什么“召回”,将“召回”视为企业“炒作、做秀”。针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召回”和“三包”是有区别的,并且是相互补充和相互依托的关系。所谓召回,是在产品出现隐患时的一种防患于未然的具体规定,是企业对其产品的售前、售中服务的一种体现;而“三包”则是产品售后服务的一种体现,并不矛盾。如果产品出现了偶然性故障,流通到市场上,按照“三包”规定,由售后服务来解决。如果由于设计、选材等原因使产品出现系统性故障,那对于流通到市场上的这批产品,企业最好对缺陷产品实行召回,使其潜在风险降低到最小。潜在风险能够尽快得到解决,那么企业的售后服务,就会少了很多棘手问题。

我们知道,历年来,因电子电器产品潜在危险所带来的事故不少,也很痛心,这些事故既给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造成直接的损失,也使企业损失惨重。如今,有志高这样的企业,自愿提出“召回制”,就说明企业在经营和服务意识上已经有了极大的跨越。这样的举动,我们还要说它是“炒作”,是“做秀”,那么,明知自己产品质量有问题,仍要挣黑心钱的人,又算什么呢?!

笔者坚信,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规范,家电产品推行召回制度,会被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和重视,这是家电产业进步的表现。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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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4日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